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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严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业”主题廉洁党课心得体会(完整)

时间:2022-07-01 14:15:03 党课下载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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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严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业”主题廉洁党课心得体会(完整)

开展“严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业”主题廉洁党课的心得体会4篇

第1篇: 开展“严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业”主题廉洁党课的心得体会

员工廉洁从业心得体会个人廉洁从业心得体会

  心得一:

  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先后从事车间操作工人、行政管理等工作,xxxx年6月4日调任xxxx分公司经理.回顾以前的工作历程,认为在廉洁自律方面,能够辨明是非、坚持原则,也促进了自身工作的开展.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

  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从事管理工作,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利的人,无论权利大小,都会受到形形色色的诱惑,在诱惑面前是否坚持原则,往往决定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只有清正廉洁,才能走得正、站的直,腰杆硬,工作才能有底气,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成绩,也才能在一个部门、单位长期站住脚.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公司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保持警钟长鸣、自检自醒,更坚定了自己对廉洁自律的认识.

  二、坚持原则、按章办事.按章办事、抓好落实是加强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重要环节.

  在具体工作中,能认真落实企业和上级的各项制度要求,始终坚持以企业利益为重,凡事出于公心,坚持原则,按制度办事.在一些经济业务中,坚持以企业利益为重,公平、公正、公开,对分管的费用开支都能多方调查了解、严格监督把关,并按照财务审批制度予以落实,认真接受领导和职工的监督.

  同时加强对下属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对分管人员谈心、打招呼、敲警钟,把廉洁自律工作做在前头、抓在事前.到建材公司工作以后,负责的工作范围比以前更大、具体的情况也了解的少,这种情况下,我对每项工作都做到多方了解情况、认真调查研究,避免出现失误,在物资采购方面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等因素,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严格把关,严格维护企业利益,没有出现质次价高、损公肥私等问题.

  三、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作用.

  平时能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大家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第2篇: 开展“严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业”主题廉洁党课的心得体会

2019学习党纪国法心得体会

  XX年2月2日,xx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5月8日至10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到浙江省调研时强调,“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鲜明地提出并厘清了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打消了一段时间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所产生的种种疑虑,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有其政治学和法理上的根据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构造上看,党规党纪是与国法分别表述的,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国法;“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指的党规党纪。如果党规党纪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那就没有必要将它们分别表述和排列。他们之间的界限还是有的且分明的。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这样的界定是有其政治学和法理上的根据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规范,它是政党对其党员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党员的行为;而法律规范属于国家规范,它是对其全体公民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全体公民的行为。法律规范对全体公民有效,效力及于全体公民;而政党规范只对本党党员有效,效力只限于本党党员。国家可以要求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但政党不能要求公民去遵守政党规范。这就是关键区别。王岐山还专门提出,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突出两个重点之一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

第3篇: 开展“严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业”主题廉洁党课的心得体会

XX学习党纪国法心得体会

  XX年2月2日,xx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5月8日至10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到浙江省调研时强调,“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鲜明地提出并厘清了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打消了一段时间人们在这个问题上所产生的种种疑虑,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有其政治学和法理上的根据
  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构造上看,党规党纪是与国法分别表述的,属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体系的表述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指的就是国法;“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就是指的党规党纪。如果党规党纪就是法律规范的构成,那就没有必要将它们分别表述和排列。他们之间的界限还是有的且分明的。
  “党纪”与“国法”不能混同。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底线。这样的界定是有其政治学和法理上的根据的。政党规范属于政治规范,它是政党对其党员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党员的行为;而法律规范属于国家规范,它是对其全体公民制定的行为规范和依据,约束其全体公民的行为。法律规范对全体公民有效,效力及于全体公民;而政党规范只对本党党员有效,效力只限于本党党员。国家可以要求包括党员在内的全体公民遵守法律,但政党不能要求公民去遵守政党规范。这就是关键区别。王岐山还专门提出,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突出两个重点之一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应把条例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
  正是在以上意义上,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四中全会提出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都是表达了一个意思,即党规党纪在内容方面可以提出比国家法律更高的要求。
    从法律惩罚和党纪惩罚的角度,也可以显现出“党纪”与“国法”的重要区别
  法律是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民提出的一个行为规范和要求,它的制定标准就应该以这个国家和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道德准则为标准;而政党属于政治集团和政治组织,它可以根据自己的奋斗目标,对其党员提出高于法律标准的要求。尤其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由其先锋队性质所决定,只有以更严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其先进性。所以,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这并不是降低和否定法律的作用。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要突出的第二个重点就是要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这次修订条例重在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从法律惩罚和党纪惩罚的角度,也可以显现出两者的重要区别。政党是以共同政治理想、信念、信仰为纽带而组成的政治集合体,由信仰而结合,因信仰而分离。因此,政党对于一个已失去本党信仰的人,最大的惩罚就是开除出党,违纪违法的党员要受到双重惩罚;而法律是一个国家全体公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犯罪、违法、侵权等行为,法律会施以不同的惩罚方式,以恢复社会秩序。法律的惩罚是有形的,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剥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甚至最严重的死刑。由此来看,在物理形态上,法律的惩罚要比党纪的惩罚严厉得多,这是由于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规范体系。但对于一些视政治生命为最高追求的人来讲,可能会认为开除出党就是最大的和最严厉的惩罚。
    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提法,更有利于法治理念的确立,也有利于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
  回到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上,即关于“党内法规”提法问题。之所以在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问题上会产生那么多的疑虑,主要原因是“党内法规”这样一个提法所产生的困惑。虽然有一个“党内法规”的限定,但还是容易在人们的认识上产生混淆。它不但无助于提高党规党纪的地位和作用,反而不利于法治意识的培养。
  最近我看到一些领导同志开始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提法,这就回到了它应有的理路上和轨道上。四中全会的报告对于依法执政的含义以及党规党纪的作用讲得都是很明确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党纪的作用就是管党治党的。因此,我建议,用“党内规范”的提法替代“党内法规”的提法,这更有利于法治理念的确立,也有利于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凡属于政党制定的规范,诸如党章、党规、党纪等等,都属于“党内规范”的范畴。

第4篇: 开展“严守党纪国法,坚持廉洁从业”主题廉洁党课的心得体会

学习党纪国法心得体会


  学习党纪国法心得体会
   法理昭彰,有腐必惩。6月11日,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一审宣判。对这一案件的依法处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昭示了我们党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党纪国法对全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周永康作为党和国家原领导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综观此案,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到审理、宣判,整个过程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按程序办案,贯穿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基本理念。这充分说明,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无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没人能当“铁帽子王”,只要破坏法纪、践踏法纪,就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事实再次告诉我们,任何党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和党纪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和党纪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党纪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和党纪的特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定不移地依法惩治腐败,提振了全党信心,增强了党的威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为经济社会发展凝聚了强大正能量。事实证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广泛共识;
依法严惩腐败、清除害群之马,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
  依法处理这一案件再次说明,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纠正错误,勇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坚持在法治的框架下惩治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着力用法律制度约束权力,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各级党组织要自觉用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权力,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制度笼子里运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要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让法律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确保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做到为民用权、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只有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对一切诱惑腐蚀保持高度警惕,才能做到不越界、不越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必须懂得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道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决不允许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必须牢记法纪红线不可逾越、法纪底线不可触碰,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决不允许干扰宪法法律实施、干涉依法办案。必须进一步增强坚守法纪的定力、厉行法纪的意志,坚决同破坏党纪国法实施、践踏党纪国法尊严的行为作斗争,当好党纪国法的守护者。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有全党上下齐心协力,有人民群众鼎力支持,有法律制度强力支撑,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上,我们就一定能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管好党、治好国,不负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
  湖南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涉嫌吸毒被立案调查、湖南邵东县原国税局干部龙运忠因涉吸毒被警方治安拘留、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被称为“吸毒州长”……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吸毒案件被曝出。党纪国法之剑高悬,有些人仍旧熟视无睹,沦为“瘾君子”。
  常言道,吸毒一口,如入虎口。毒品就像一个戕害人间、传播邪恶的“恶魔”:多少人为之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天良泯灭,甚至命丧黄泉……
  云南德宏一名1998年染上毒瘾的公务员坦言,“冰毒吸了睡不着觉,人也狂躁,经常和媳妇吵架,后来就离婚了。”据了解,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由于深陷吸毒泥潭,导致作风败坏、道德沦丧,污染局部政治生态,为求快钱筹集毒资,胡乱审批盖章,成为滋生腐败温床。
  无怪乎有友评论道:“一些党员干部口口声声说着禁毒的大道理,背地里却带头吸毒聚众淫乱难以自拔,思想觉悟水平还不如一个普通群众,又怎能服务、领导我们?这种行为真让百姓寒心。”
  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吸毒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干部形象,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也为禁毒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
  官员吸毒的性质非常恶劣,受伤的是民心。所以,一方面应狠抓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管,引导党员干部多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工作上和为人民谋福祉上,自觉远离毒品;
另一方面要严抓监管问责,对吸毒者加大处罚力度,让党员领导干部不敢越雷池一步,严守“规矩”高压线。(记者马意翀 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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