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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29 13:15:06 党史学习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范文推荐)

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5篇

【篇1】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

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新《信访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
信访不复,百姓在哭;
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
2.电子邮件;
3.传真;
4.电话;
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
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
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
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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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

规范秩序   构建和谐——新《信访条例》解读

 

二00五年晃眼接近尾声,当我们跋涉的脚步逐渐慢下来时,关注身边,会发现多了一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已正式施行半年了。

“工作稳定,出入平安,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生活小康”,在这样一个比较和谐的生存发展环境下,或许我们中很多人对新的《信访条例》还并没有深切的关注和了解,但从5月1日,它正式实施的那一天起,一个影响到我们广大群众社会生活的十分醒目的新信号已经清晰地划过长空,这标志着我国的信访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我国信访制度确立于1951年,1995年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有关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年后,承载着密集的社会矛盾、颇高的社会期许的新版《条例》高调亮相。弹指十年间,新版《条例》较之旧版《条例》出台的背景,已发生了诸多颇费思量的深刻变化。毋庸讳言,多年来,信访问题已成为久治难愈的社会病。它不仅是相当一部分群众的难解之痛,也是一些政府、企业挥之不去的心病。特别是近几年,社会转型加速,利益冲突加剧,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信访数量持续上升,信访反映的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复杂、激烈,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势迅猛,甚至出现一些过激行为。日益凸现的信访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因素。为此,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在做了大量的研究、论证工作,同时借鉴了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1条,新增和修改比例达90%。新《条例》对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规范信访行为一一作了详细规定。新《条例》带给我们诸多尽显民本色彩的亮点,其中以下几个方面跟咱们老百姓以及各级干部的关系特别密切:

一、     信访不必远行

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信访人出于对上级政府的信任和依赖,信访时喜欢选择去省城、市府、总部机关甚至进京越级上访。这种行为,不仅加重了其个人的负担,也加重了社会管理成本。

信访不必要远行,政府的政务网络平台就可以提供信访渠道。新《条例》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这些规定实施后,我们在家里、在本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市府或者北京提出一样,不用远行,信访人的经济负担也会相应地减轻。

在《条例》颁布的同时,国家信访局网站(>

【篇3】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

关于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有序、文明信访,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和谐信访氛围,根据朝阳县教发“关于开展《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周年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统一部署,我校认真贯彻落实,现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全面推进《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重要保证。我校坚持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议常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根据“关于开展《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周年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具体结合我校实际工作,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主要领导负总则、亲自抓,分管领导负全责、直接抓,其他村小校长”一岗双责“具体抓。并将信访工作列入今年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二、加强宣传学习,营造气氛。

一是召开《信访条例》学习动员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各村小学校长学习领会《信访条例》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接访技巧等精神实质。二是有各村小组织本校教师学习、领会。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通过板报、会议、标语、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活动。逐步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群众初步了解《条例》对保障群众民主权利。整个宣传活动从领导班子、村小校长、教师、群众,从党内到党外普遍开展。整个宣传活动不搞轰轰烈烈,但必须扎扎实实,不仅学在一时,而且将贯彻始终。

三、拓展教师诉讼渠道。

建立以党支部书记xx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让教师有

畅通的诉讼渠道,工作小组同时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做到发现矛盾具有预见性,处理问题具有前瞻性。方便群众来信来访,保护群众依法有序上访。

四、科学规范处理信访事件,保护信访人权利。

为保证教师、群众信访反应的问题能够“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由中心校规定,对群众信访件统一处理登记,由校长批示后分管各负责人对信访件和信访件处理结果落实反馈。全校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接待人必须将信访人及时带到信访接待室,做到热情接待,并做好信访登记。能现场答复办理的就立即答复办理;
不能现场回复办理的,向主要领导汇报,研究答复办理意见;
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将信访登记表交给中心校,由中心校负责处理。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教育、宣传,不仅使《信访条例》深入人心,而且增强了教师、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奠定了扎实基础。

单位:北四家子乡中心小学

时间: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篇4】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

新版信访条例 新信访条例全文

《信访条例》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而制定的法规,2021年1月5日,《信访条例》由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信访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信访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兴华办开展《信访条例》大宣传活动

为了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兴华街道办事处根据2021年的工作安排,以“以民为本、和谐计生”为主题在三个社区范围内开展了《信访条例》三月份宣传月活动。在信访宣传月活动中,三个社区的38名工作人员利用入户走访的机会,发放宣传单100余份,走访群众50余户。活动中大力宣传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在宣传“以民为本、和谐计生”主题的同时对信访流程、信访者的权利义务、信访须知等内容进行宣传,让居民们系统的了解信访工作。

【篇5】新信访条例学习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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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总结

申明:本文档适用于在一段时间内的工作、学习、活动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分析成果与不足之处,深刻反思后进行归纳总结,扬长避短,从而引以为戒的心得体会。文档为word格式,方便下载打印。

按照北京市信访办信访宣传工作部署,根据《北京市2020年信访宣传工作总结》和《北京市2020年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为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中心开展了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法治信访建设”为主题的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一中心根据制定了“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2020年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同时配合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印制“信访诉求新渠道”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法治信访建设”宣传海报各两幅16张,下发到中心所属7个卫生服务站进行张贴宣传;印制走访办法(三折页、诉求工作规则(三折页、阳光信访(四折页、解读工作责任(五折页各1000份,下发到各站所属居委会居民手中,让居民尽早了解和知晓目前北京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的“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意义和内容。另外,中心还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和宣传海报宣传内容,让更多关注中心工作动态的社区居民了解信访工作内容,将依法信访形成社会共识。
(二中心围绕此次宣传活动主题,积极发挥各站健教宣传员作用,南礼士路社区服务站、百万庄社区卫生站利用居民健康大讲堂机会,积极张贴宣传海报、发放信访宣传折页,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提醒居民自觉、依法、有序信访,并通过正常渠道妥善解决问题。
(三加强对中心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为增强中心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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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访观念,减少因医患矛盾而引发的各类医疗纠纷,中心分3次对所有医务人员进行了“信访条例”培训活动。在活动中,中心领导反复在中层管理人员会上强调:“各科室(站要有信访工作意识,自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要在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活动基础上,自觉提高服务意识,减少医疗纠纷和投诉事件,不断提高自身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同时,要求各科室(站负责人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相关内容,使医务人员先知道:“信访诉求新渠道,只需手机和鼠标(北京市网上信访平台地址”海报内容。在推进信访条例月工作中,中心及下属7个卫生站共悬挂条幅3块、开展“信访宣传月”活动5次,为居民进行卫生信访咨询69人、发放信访宣传手册3种/3000份,使居民进一步了解信访相关知识,积极参与到宣传月活动中来。
(四通过学习,中心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规范信访工作流程,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方法。如:中心建立“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和信访接待室,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信访登记,并逐事、逐人建立明细台账管理;特别对重点人、重点事首先明确领导和责任人,使问题解决方法更明确、责任更落实,以保证信访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通过信访宣传月的活动开展,不仅使《信访条例》和《北京市信访条例》在展览路地区居民中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而且提高了中心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处理信访案件的办事能力,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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