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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2-10-12 11:30:06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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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制度【完整版】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XX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行政区域内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机构与受理范围

 第六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义务人。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是依申请

 公开权利人。

 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主动公开信息目录与依申请公开指南,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附后),方便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部门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供电子版申请表,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有权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与个人同意公开的,能够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受理程序与公开形式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或者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开权利人在提出申请时未真实提供身份证明或者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十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能够当面或者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向各单位申请领取或者自行复制,也可在各单位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公开权利人可向各单位政务公开机构咨询有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到他人个人信息时,应当到公开义务人的办公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的目的及利害关系。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开义务人提交有关材料与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晰、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不予

 受理;

 (一)申请公开的事项表述不清晰、涵义不明确,无法依照进行查询的;

 (二)没有明确载明申请目的的;

 (三)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四)就同一政务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给予指引。公开权利人修改后的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

 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登记。关于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制作决定书,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送达公开权利人: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与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

 公开的理由与根据与救济途径;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分,并说明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与根据;

 (六)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暂缓公开,并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与根据与后续处理的方式与时间;

 (七)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依照前款第六项规定暂缓公开信息的,应当在作出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后续处理,并作出公开或者不公开决定。

 第十三条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5 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关于第三方不一致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通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答复的期限不包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四条公开义务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

 责人同意,能够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日。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与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能够安排适当的时间与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能够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公开义务人能够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无偿提供。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区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与电子邮件,同意公众

 对各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查处违法或者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医院与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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