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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5篇

时间:2023-07-02 15:40:09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计划

  乡镇是农村基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脱贫攻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近年来,国家重视发展乡镇,不断优化乡镇营商环境,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来促进乡镇发展,为乡镇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

  一是要深入推进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建设,提高乡镇政府的综合管理水平,深化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实施科学有序的乡镇政府治理。加强对乡镇政府治理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二是全面推进乡镇营商环境改革。要进一步破除改革发展壁垒,完善审批制度,简化申报手续,推行放宽准入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进审批流程改革以及电子审批系统建设。深化财政绩效管理改革,改革定额支出,大力发展专项支出,提高财政投入效率,加强乡镇建设投资。

  三是全面推进乡镇教育资源配置改革。要坚持教育均衡发展的方针,改善乡村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农村信息化,加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完善信息通信网络、节能照明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拓宽乡村孩子的学习机会,为乡村孩子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四是深入推进乡村村民自治改革。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乡镇政府的村民自治能力,促进乡村建立良好的治理体系,完善村民自治管理机制,促进全体村民参与治理,建立公平合理的权利保障制度。

  五是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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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改革土地流转制度,推行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加强农村基本设施投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农民健康安全的产权保护制度。

  以上是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乡镇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乡镇建设的基础。只有优化营商环境,才能激发乡镇活力,激发乡镇发展活力,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因此,我们要抓住重点落实,加强管理,深入持久地推进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实现乡镇振兴,农村振兴,社会振兴的发展目标。

  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规体系,构建科学有效的乡镇政策体系,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减少复杂的申报手续,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更好地促进乡镇发展。同时,要加强政府、企业家和社会各界的交流,收集各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整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营商环境,为乡镇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只有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开放,激发乡镇活力,提高乡镇管理水平,建设现代化、优质化的乡镇,才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更多创新与活力。因此,在推进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过程中,要坚持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全新的政策体系,构建更优质的市场环境,持续推进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促进乡镇发展和农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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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商环境成为优化区域发展的重要方向。为切实提升一个镇区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优秀人才,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针对当前镇区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镇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面对实际情况分析,确立目标

  本镇区的现实情况为,商业氛围发展不成熟,企业经营困难,而区域市场发展良好,我们要围绕这一情况,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本次营商环境优化的目标是吸引一定数量的优质企业、高素质人才进入我们的区域,形成以此镇区为中心的经济开发区,提升镇区经济发展水平。

  二、优化政策法规环境

  针对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我们需要解决的是营商环境中政策法规的不合理性,不完备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其负担,同时加大对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政府可以通过优化企业服务平台,实现全民服务,提高效率,加快建设。

  三、确立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完备性。我们需要通过大规模建设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网信和卫生等基础设施来完善镇区的营商环境。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开发政策,鼓励企业合理利用土地,建设更高品质的商业设施,进一步拉动消费市场进一步的发展。

  四、加强人才引进工作

  一个营商环境良好的地区必定拥有一流的企业和一流的人才。因此,要打造一个更具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就必须重视人才引进。政府部门应该与各高校合作,加强与国内知名企业的联系,吸引人才进入该镇区。同时,优先发展的新兴产业,如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环保等,也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引进更多的人才。

  五、充分利用科技创新优势

  在当今这个高科技时代,能否把原有的生产模式转换与数字时代相适应,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中之重。政府部门应该尽力为企业创造创新动力,通过政策扶持,支持创业者进入数字领域,同时通过技术研发中心、产业技术研究中心等组织绪等工具,推动企业技术化,提升生产效率,更好地服务民众。

  六、加强宣传营销工作

  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要建立起来,还要推广。政府部门可通过广告宣传、网上推广、品牌建设等途径提高营商环境的宣传度,受人们的关注,并参加相关的展会和推广活动,及时了解各类市场信息,增强自身的推广能力。

  总体来说,通过上述营商环境优化举措,我们将努力打造更具

  吸引力的镇区,为优秀企业和优秀人才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促进商业发展,增强经济实力,进而推动更快、更稳定的区域经济增长,改善公民生活质量,推进善治发展。营商环境是指一个地区或国家为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而创造的优良经济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重要保障,也是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的必需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可以提高经济竞争力和社会发展水平,因此也是国家和地区经济政策的重点。

  针对当前镇区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优化营商环境,人口增长、产业发展都被营商环境所左右,所以这个问题是重中之重。在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中,政府部门应该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法规环境应该健全完备。政策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需要加强对行业的监管,推出一系列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税收等,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企业和市场主体经营环境。政府部门仍然需要加强政策落实和行为规范,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守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加大。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不仅需要在道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上进行投入,同时在网络通讯、智能制造、生态环境等方面也要注重关注。政府部门需要加强规划编制,确保基础设施的投资方向符合市场需要,同时也为企业生存创造了更多优势和竞争力。

  第三,人才引进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趋势下,人才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竞争的重要因素。因此,镇区应该加强与各大高校和科技研究机构的联系,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到该区域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该区域发展。

  第四,科技创新应该充分利用。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促进各行各业的技术升级和创新,并提供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在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因知识产权纷争影响到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发展环境。

  最后,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强宣传营销工作。宣传营销是推广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增强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广度,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投资意愿。

  总的来说,针对当前镇区实际情况,优化营商环境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竞争能力,改善公民生活,提高社会福利。政府部门应该制定一系列可行的和符合各族人民需要的政策措施,逐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打造良好的投资和创业环境,为构筑更为繁荣富强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营商环境优化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政府部门应该放弃以往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封闭式关系,转向开放式合作。应该加强与企业和市场主体的互动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政策措施,从政策层面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各种

  难题。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引导企业遵纪守法、遵守市场规则,积极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

  除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普通公民等也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企业可以从自身出发,提高自身的公民意识,行业自律,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中来。同时,企业也要主动反馈问题和建议,与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共同合作,互相支持、融合共赢。社会组织可以催化市场行为,促进社会合理流动,发掘被忽视的新生力量,推动企业参与公共事务发展。普通公民也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途径,发挥公民监督的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保护自己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不仅要注重短期效益,还需要通盘考虑长远利益和环境影响。政府部门可以探索营商环境动态评价方法,及时了解各方需求和动态,综合分析系统环境特征和基础设施等指标数据,制定合理的调整方案,确保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获得更持久的效益。

  总之,优化营商环境是当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只有建立一流的营商环境,才能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更为优越的生活条件。

篇三: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XX镇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计划

  为提升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精神,XX镇积极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和专项行动的开展,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先进相比,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落实,努力营造公平、开放的一流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营造引资利商的政务服务环境。

  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事项,凡是上级明令取消或没有设定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利用实体大厅、手机微信、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及时更新、发布各类政策信息,以及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营造亲商扶商的公平市场环境。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坚决切断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部门的联系,着力解决垄断经营、服务效率低、收费不规范等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公示各类涉企收费的范围、标准和依据,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构建平等统一规范的政策体系。

  三、进一步营造爱商护商良好法治环境。

  深入推进平安乡镇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惩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整治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周边环境,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阻碍施工等不法行为,为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严肃整治破坏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进一步营造尊商敬商的社会人文环境。

  在全镇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尊商敬商的良好氛围,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积极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千方百计2为投资创业者排忧解难。充分借助网络、电视、微信群等媒体,广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典型案件,引导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五、以强大合力推动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我镇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加大对营商环境的督查考核力度,充分发挥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行政电子监察平台作用,扎实开展常态化明察暗访,用“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促进各部门优质高效服务。

篇四: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湖南路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第一篇:湖南路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湖南路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基层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公平高效的最优营商环境,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市委“1+6”文件中提出的“把街道服务经济发展的重点转变为优化公共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的精神,按照区政府“打造办事流程最简,监管成效最实,服务群众最优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示范区”的具体要求,结合衡复风貌区地域特点,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挖掘服务潜力,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街道服务企业的能力与成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深化党建引领,推进区域化党建和“两新”组织党建,整合各类资源,汇聚各方力量,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标一流标准,从解决企业最为关心、反映最为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入手,疏通制度瓶颈,破除隐性障碍,打造更加清新温情、公平高效的创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三)坚持服务为本。把企业满意与否作为衡量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标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内容、延伸服务触角、提升服务效能,全方位对接企业需求,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

  (四)坚持统筹协调。发挥街道属地综合管理优势,统筹协调功能区公司、属地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的力量资源,加强部门之间

  的配合联动,形成服务企业的强大合力,增强属地营商环境的吸引力与竞争力,让企业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好。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营商服务机制

  1、成立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组

  长:

  董

  伟

  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

  缨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魏

  兰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颖

  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

  俊

  湖南路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魏兰兼任,副主任由街道社区专项办主任张羽兼任,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社区专项办的主要职能。

  2、建立专员走访服务制度。加强与辖区企业单位的日常联系,主动上门倾听企业需求,落实服务政策,实现“企有所呼,我有所应”。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专员服务制,定期走访交流,时刻关注企业运行动态,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做到一家企业、一名专员、一套方案、一管到底,以优质的服务做好安商、留商工作。

  3、设立营商环境服务热线。畅通营商环境投诉建议渠道,把街道网格中心“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打造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客服热线,让企业“投诉有门、有求必应”,形成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态长效机制。

  (二)搭建政企沟通平台

  4、建立企业服务信息平台。加强与功能区公司对接,对辖区内企业的规模、性质、业务范围等实际情况进行梳理分类,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的形式,将企业与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紧密联系起来,实时互动交流,保证政企之间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5、发挥楼宇物业桥梁作用。充分发挥楼宇物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完善政府与企业双向沟通机制,通过楼宇物业及时了解掌握企业信息与诉求、及时宣扬政府服务政策,并引导楼宇企业与员工参与社区建设治理,实现共建共享共赢,提升企业的区域认同

  感。

  6、成立湖南街道企业家俱乐部。依托商会成立湖南街道企业家俱乐部,以楼宇企业沙龙、座谈会、培训等形式,为企业搭建互动交流的平台,促进辖区企业凝心聚力,互通互助,打造共赢局面,形成共享经济,实现“以商养商、以商引商”。

  7、加强非属地企业调研沟通。对不注册在湖南街道、但在辖区办公的优质企业实施重点关注,加强调研与沟通,深入了解企业内在需求和发展规划,及时跟进针对性服务,取得企业信任,消除企业顾虑,尽可能引导非属企业落地辖区。

  (三)优化服务企业功能

  8、编制企业服务折页。针对企业发展需求,整合各级各行业服务资源信息,编制企业服务折页,涵盖从企业注册登记、纳税融资、上市(并购)到注销退出整个流程的服务信息,企业一册在手,就能实时享受便利快捷的政策资源服务。

  9、扩展楼宇白领服务网点。借鉴世纪商贸梧桐space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展党建进楼宇工作,在重点楼宇因地制宜设立群团组织和白领综合服务点,将社区医疗、文体、学校、工青妇等公共服务资源更多的引入楼宇,服务企业职工,让企业在社区中找到归属感,实现企业社区融合发展。

  10、实施涉企审批全程代办。加强与区产促中心、衡复公司、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对接联动,建立涉企行政审批无偿代办工作机制,主动为企业全程提供接洽、联系、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化的“店小二”服务。

  11、落实政府服务窗口“全市通办”。推进区行政服务中心、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居民区服务站点的三级联动,将社会保障等

  161项政府服务事项纳入“全市通办”,同时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行政效能,把便民服务大厅打造成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形象的前沿阵地和重要窗口。并持续推进“全市通办”项目进楼宇工作,打造“楼宇中”的政务服务,使白领办事更便捷。

  (四)提升城区环境品质

  12、开展精细化市容环境治理。按照城市治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要求,结合衡复风貌保护区特点,做好街区商业业态调整,推进小区“美丽家园”建设,开展社区市容环境整治,打造优质宜居的社区公共环境和高品质的营商“硬”环境。

  13、营造湖南特色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湖南街道文化底蕴深厚、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为企业搭建文化艺术交流平台,定期开展“午间音乐会”等文化服务活动,满足企业职工精神文化需求,彰显属地文化品位和文化软实力,增强对优质企业的吸引力。

  14、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致力于打造诚信守法经营、企业有序竞争的公平市场环境,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行为,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扰企业经营问题,不断强化社会治安和风险防控,为企业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社会环境,解除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四、相关保障

  (一)配优队伍。将社区专项办的主要职能调整为优化营商环境,在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强专项办工作力量,将区域化党建、工会、协税、统计工作人员与专项办融为一体,协同配合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二)完善制度。建立例会制度,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具体工作,沟通企业服务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协同区商务委、衡复公司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席会商,及时高效解决问题。

  (三)加强评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为街道目标管理的重点考核内容,细化工作任务,定期评估,不断完善改进,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措施落实到位,保障街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序展开、顺利推进。

  附件:湖南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湖南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提升街道服务企业成效,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徐汇

  区统一部署和《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健全基层营商环境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徐商务﹝2018﹞13号)文件要求,成立湖南街道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董

  伟

  湖南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

  缨

  湖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魏

  兰

  湖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

  颖

  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

  俊

  湖南路派出所所长

  组

  员:姜

  斌

  上海衡复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范

  波

  徐汇区税务局第五分所所长

  钱继敏

  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黄莲海

  湖南街道绿化和市容管理所所长

  张

  勇

  湖南街道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所负责人

  张

  雷

  湖南街道城管中队副队长(主持工作)

  俞晓洁

  衡复物业公司董事长

  刘德佳

  日盛环卫公司湖南作业队副队长

  俞

  群

  湖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杨玉文

  湖南街道社区党建办公室主任

  张

  羽

  湖南街道社区专项办公室主任

  张

  洁

  湖南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杨靖华

  湖南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主任

  张俊丽

  湖南街道社区平安办公室主任

  胡秀芳

  湖南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主任

  刘

  烨

  湖南街道社区发展办公室主任

  刘宁路

  湖南街道党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魏兰兼任,副主任由街道社区专项办主任张羽兼任,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社区专项办的主要职能。

  以上成员如遇职务变动,由该成员单位自然递补。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

  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

  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

  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

  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

  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

  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

  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

  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

  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新发展阶段下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科技服务水平,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x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机制、公开透明的权利运行机制、文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机制和纪律严明的监督问责机制,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营造浓烈的科技创新氛围,增强科技系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识,不断巩固和扩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成果,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xx新征程,加快建设”美丽xx、幸福家园”提供有力的科技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

  结合机关联动开展的作风效能公开承诺,向社会公开工作成效、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三项任务清单,引导社会公众进行日产监督。深入开展局机关作风效能测评工作,通过全面推行评、改、测”三步”工作法,切实治理各种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科技系统形象。

  (二)推行政务公开,提升工作成效。

  公开局主要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奖励、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评审(评选、鉴定)等科技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公开行政审

  批事项的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企业、群众解困难、办实事。

  (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知识产权合法市场。

  建立健全企业、行业协会、政府相互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坚持做好执法与依法、执法与服务、执法与监督三个结合,深入推进市县(区)专利行政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机制化和常态化,不断把”双打”和”维权护航”行动推向深入,确保全市专利产品市场得到有效净化。

  (四)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发挥国家先进电子产品及配套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xx军民融合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平台作用,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xx家,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xx家,推动现有的xx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围绕”5+2+1”产业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攻关,力争培育市级战略性新兴产品xx个,以点示范、重点突破,培育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发展,实现高新技术企业产值xx亿元以上,引领带动全市转型发展。

  (五)推行科技赋能乡村振兴新模式,提升科技富民能力。

  全面推行”七个一”农村科技创新服务新模式,组织派遣科技特派员xx人以上,培训产业技术骨干xx人、村组科技致富带头人xx人,育繁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xx项以上,逐步构建全域覆盖7个县(区)的人才、技术、信息、培训、示范等5大科技服务体系,示范带动一批群众脱贫奔康。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各科室长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优化经济环境的组织实施工作。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局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把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二)加强协调,强化监督。

  定期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听取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情况汇报,通报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对工作推进一般化、成效不明显的责任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时约谈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以科普活动月、科技活动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宣传活动为载体,以科技成果奖励、科技人才牵头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创新促进机制为手段,协同相关市级部门在电台、电视台解读创新创业政策、开展技术培训,在全社会宣传创新创业典型,提升全民科学意识。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感悟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1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总结了见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以法治化办法固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充分反应了市场诉求,凝聚了社会共识,切实提升了广大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我感觉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的是地区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在政务服务一线人员的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强营?商环境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二是树立营商环境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三是加强政务服务业务整合,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提高效率,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

  通过自此的自学,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自身的营商环境意识和政务服务意识。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2随着市委徐书记提出要把我市建成“中国最优营商环境城市”的口号以来,各县市区及乡镇各单位纷纷投入到围绕这个主题的大讨论中。个人以为,好的投资环境就像清新空气,对于外商有着不可抗拒的魅力,努力为投资方提供越来越“亲”和“清”的投资氛围,把营商环境打造成吸引投资的“金字招牌”。因此,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口号,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探索。

  第一、思想解放是关键。要想让衢州冲出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让257万衢州人民真正走上现代化发展道路,解放思想是关键。要放大格局,站在更高层次思考问题,慢慢从“小农思想”的影响中走出来,要以一种开放的思维看待问题,通过引进先进企业的工作方式和发展经济的模式,打开封闭的“脑神经”,激发活力,才是营造优秀营商环境的第一要务。

  第二、放宽市场准入是前提。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本身的自然规律。从经济学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把资源配置到效益最好的环节中去,并使企业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灵敏的特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因此,可以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是做好市场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放宽领域和市场准入深度,才能提高外来投资兴趣,让投资方从根本上认同当地、信任当地,为下一步扩大投资力度奠定基础。

  第三、提高公共服务是基础。个人以为,要想做到“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就要从自身做起。建议学习金融系统的服务模式,把“热情、周到、主动、微笑”的标准植入每个干部的心中,在接待客商的过程中让对方产生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提高真实投资力度。前段时间,市区两委党委针对几起破坏营商环境的案例进行了通报,并通过纪委处置了一批履职不力的领导干部,高度体现了市区两委党委

  对打造优秀营商环境的态度和决心。

  在“南孔圣地、衢州有礼”的宣传口号下,要让每个人提高营商意识,打造浓厚的营商氛围,建设优秀的营商环境;同时,对营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提拔使用。牢固树立起支持改革创新的鲜明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精力聚焦到创新营商环境、推动创新发展上来。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3____是外贸大省。自改革开放以来,____省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离不开外贸的突出贡献。2017年____省进出口总值达到6.36万亿元,占全国的25.9%,连续29年排名全国第一(国家统计局,2018)。从全球来看,____“由外及内”的外向型经济发展道路的成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主动适应了全球“微笑曲线”产业分工和转移趋势,集中于生产领域,发展加工贸易;二是及时抓住了我国加入WTO的市场和规则机遇,集中于发达国家,发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两翼齐飞让珠三角成为世界工厂,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受益最大的地区之一。

  本次研究走访调研莞韶工业园企业(3家)、韶关多个矿山企业(红岭钨矿、棉土窝矿业、梅子窝矿业、凡口矿业、石人嶂矿业)、东莞公司(2家)等合计10家企业,交流了营商环境方面的看法和观点,并询问了他们公司关注的重点领域,并结合文献综述,得出____省在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理念有待制度落实

  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虽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首先,政府管理的对象有待进一步厘清,政府职能也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和我国社会经济变化而发生变化。其次,简政放权在中央政府层面虽已启动并进展迅速,但在地方政府层面仍然存在明放暗不放,执行打折扣等现象,加上个别管理人员的权力寻租使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进展缓慢。最后,政府办事部门仍然存在办事效率不高和相互推诿的情况。

  政策法规衔接和稳定性不足导致企业不敢做长期投资的计划。特别这两年中央加强了环保工作,因此环保规划排斥其他规划,后设立

  的环保区域规划否定已经建设的厂矿企业的现象较多,如何解决在前期合理合法合规的厂矿企业投资损失问题,以及如何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类似问题的发生有待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保护企业的长期经营的积极性。

  (二)执法为民与公正司法有待措施到位

  执法为民虽然在

  2000年左右就已提出,但执法为民的具体措施仍未完善。首先,行政执法的统一性要求并未得到具体措施的支持,“九龙治水”的多头执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次,选择性执法仍然成为社会诟病的重要方面。最后,弹性执法、野蛮执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根除。司法不公正已成为制约我国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阻碍性因素,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难、地方保护、同案不同判、枉法裁判等。

  (三)人力资源与融资成本成为营商环境中市场环境建设的瓶颈

  根据国务院2017年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2017年____省常住人口10849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5785万人,跨省流入人口占全国的29.45%,是我国实际管理人口第一大省和人口流入第一大省。受益于大量外省年青人口的流入,____省16-64岁劳动适龄人口占比从1982年的60.95%上升到2010年的76.33%,珠三角地区人口平均年龄被大大拉低,深圳市人口平均年龄甚至只有不到30岁。充沛的年青人口保证了____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劳动力供给和产品低价竞争力,这与1950-70年代的日本极为相似。然而,以2010年为界,我国的人口结构开始进入拐点期。2010年,16岁到64岁劳动适龄人口达到峰值,同时农业人口转移数量在2010年也达到峰值1200万,之后开始逐年开始,2011年1000万,2012年800万,2013年600万,2014年500万。2010-2015年,____省15-64岁劳动适龄人口年平均增加约30万人,与2005-2010年年平均增加约282万相比下降剧烈。与此同时,近几年____老龄化加快。过去10年间,____增加老年人口约1000万,占到了全国的七分之一,增长率达到1.9%,是全国平均水平0.57%的三四倍。人口红利的减小让____劳动力开始稀缺,成本上升,仍然依靠廉价劳动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难以为继。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辖区内浙江、福建两省300户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到2016年9月底,①银行贷款在企业外部融资来源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了58%,且企业规模越大,银行贷款占比越高;②约11%的企业有过内部集资,约8%的企业利用过民间借贷,其中资产规模低于500万的小企业,职工集资与民间借贷资金占16%;③短期资金40%源于供应商或合资、合作伙伴的商业信用;④企业资本金主要来自内部集资与非正规民间借贷,其中内部集资占25%,民间借贷占14%,其余来自业主及主要创业者的内部自筹资金(周海蓉,2018)。从这些统计数据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自己的熟人关系网络,而不是通过社会上的融资机构。

  (四)知识产权保护是营商环境中投资环境建设的短板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法律设计方面已与世界接轨,成为专利申请第二大国。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共授权发明专利42.0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32.7万件,同比增长8.2%(国家统计局,2018)。(中国日报网3月22日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1日公布了2017年全球各国申请注册国际专利的数据;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量首次升至全球第二,更有望三年内赶超美国坐上头把交椅。但是,对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已成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要求的短板。山寨现象横行,假冒行为屡禁不止,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成本过高。如果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必然影响继续发展我国创新经济战略的发展。

  (五)企业生死与税负是营商环境中政务环境建设的洼地

  企业开业的便利化和企业退出市场的便利化是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随着简政放权和相关制度推进,企业注册的便利化已经得到全面改善。2017年我国全年新登记企业增长24.5%,平均每天新增1.5万户,加上个体工商等,各类市场主体每天新增4.5万户(国家统计局,2018)。但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便利化仍存在严重不足,成为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务环境建设的洼地。由于地方政府考虑就业、政绩和社会稳定的原因,破产难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为此,将政府从破产实务中解脱出来,使企业遵循市场规律,适时退出市场至

  关重要。

  企业税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企业税负较重,中国的税负水平全球第二,第一是法国。需要实行税收法定化、税收优惠透明化和公平化,适度降低企业相关税率,废除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过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4参加菏泽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誓师大会及郓城县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议后,对今后执法监管的思路、方向有了新的认识,特别对市局下发的“优化营商环境19条措施”进行仔细研读,深刻领悟到19条措施就是要求我们树立“店小二”服务思维、推行“柔性”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推广“容缺审批”和“全程代理服务”。

  今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执法监管服务理念。

  一是注册登记工作。凡是来市场监管所办理注册登记的商户,不管是来开业的还是正在经营的,只要是不违法、国家不明令禁止的行业,都予以办理,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实行人性化登记,杜绝一切多余的证明,大力推广容缺审批,实现市场主体资格的先行确认,由以前登记需20工作日压缩到3个小时内审批注册完成,让商户只跑一趟,以“店小二”思维打造服务型工商。

  二是执法监管工作。对商户经营中的监管方面,推行“柔性执法”理念,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入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注重行政指导,推行“首次违法不罚、轻微违法不罚”的两不罚原则。亲商扶商,主动服务,有求必应,无需不扰,优化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改变以前重处罚轻服务的监管模式。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有效进行,我们每一位执法人员都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分子。

  三是市场主体服务工作。积极主动不间断开展“红盾护企”工作,多向经营单位宣传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多引导他们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从商标品牌、广告建设、融资营销、市场主体扩大规模转型升级等多方面为经营者提高便利,做到亲商扶商。

  四是市场主体党建工作。抓好经营单位的党建工作,私企党员的管理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以前一直忽视的工作。充分发挥私企党员的干事创业积极带头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基本特性,也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应把党的建设摆在首位。为了增强经营单位创业积极性、凝聚力、竞争力,在县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下,市场监管所党支部将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企业等经营单位的党员纳入统一信息库中,便于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激励,参加多种社会活动等,积极带动企业发展及活跃市场经济,增强合法经营,为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尽到一位党员应尽的职责。

  我们应该反思查摆在监管服务工作中有哪些“中梗阻”现象,认真落实整改,进一步解放思想,把以前老套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监管模式及执法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脚踢开,铺平营商环境发展道路。

  优化营商环境感悟5篇5按照营商环境的传统概念营商环境是指企业在开设、经营、贸易活动、纳税、关闭及执行合约等方面遵循的政策法规所需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本人认为,还有一个“广义的营商环境”概念,简单的定义为:引导资本投资的能力建设,即引得来、呆得住、赚得钱、出的去,即站在经济长期发展的角度,总结经济发展规律和科学预测,政府做好各个产业的规划和扶持,让企业赚到钱。把产业经济研究、产业政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营商环境的范畴。广义营商环境与传统营商环境的不同是,传统营商环境是强调被动作为,做到无为而治;而广义营商环境在被动改变环境的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的发展,政府应起到主动引导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广义和狭义的营商环境概念的认识,归纳总结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大产业规律的研究,做好产业发展趋势的预判,并做好各类产业基础设施的建设

  1.以大数据为核心,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快速实现智能制造

  ____现在正在做的,推进工业4.0,智能制造的力度,正在建立制造业大数据指数,未来,制造业大数据指数将成为____科学决策、精准施策的利器,支撑其实体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未来已来,只是尚未流行。随着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等传统生产因素对经济发展刺激作用

  的减弱,全球主要国家都希望依托数字经济规模实现持续增长。同时,以制造业的“数字化”为基础的“智能制造”和以产业互联联网为依托的“精准定制”,将成为未来工业生产的主流。____应该大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着力把数字经济打造成为推动____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在工业互联网建设方面____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是好的开端。2018年3月下旬,____在全国率先出台了《____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和《____省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若干扶持政策》,聚焦制造业降本提质增效。

  2.加紧多种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尽快做到多规合一,减少政策摩擦成本,营造逻辑统一、合理、快捷的政策环境。环保、国土、农业、林业、水利、水土保持等多种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统一。

  (二)国企改革,确定国企的经营范围

  通过筛选,把低质、低效益非核心领域的国有企业清理掉。从整个社会来看可以降低生产要素的成本。明确国企经营范围,逐渐退出完全竞争领域,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三)从制度层面加强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1.制度改革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对政府部门公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和谐有序的政企关系,都将有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世界银行,2003)。结合本文的研究,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化改革。

  其一,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执法体系。长期以来,政府的各个执法部门各自为政,责权界限不明确,存在着重复执法的现象,亦有执法漏洞的存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鉴定、税务以及消防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轮番检查,加重了企业负担,也导致寻租腐败活动的滋生。因此,政府应进一步精简或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有效减少企业与行政部门打交道的时间。例如,政府可设立一站式政务中心,提高行政程序透明度,建立企业对政府公职人员服务满意度考评机制,从源头上抑制企业的行贿活动和政府职员的腐败动机。此外,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的角色由事前审批者向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者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

  其二,“融资难、融资贵”一直困扰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的问题尤为突出。企业融资困难,导致其难以维持其研发创新活动,亦难以开拓其海外市场。因此,信贷市场供给与需求的不对称,加剧了企业的寻租活动以及政府官员和金融机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企业的腐败活动促进了其创新行为才会成立。由此,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降低金融业市场准入门槛,大力引入民营资本,增加设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度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与此同时,要推进金融市场利率的市场化进程,限制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总量中长期基础建设的融资比重,倒逼其去市场中寻找更多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融资项目。此外,尽管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但具体到我国的国情,未来信贷市场的发展仍离不开政府的合理介入。例如,合理引入政府担保机制,缓解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其三,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产权制度是地区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特别是在当前信息浪潮推动下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技术革命的实质是多种资源的投入产出过程,这其中就涉及到许多复杂知识产权的形成、归属和转让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深对产权保护制度的认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设,明晰产权,维护企业产权合法性,保障私有财产所有权,这也是实现混合所有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在农村地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力,提升其对宅基地、住房等不动产的处置权,盘活农村经济。

  2.政府行为

  政府在企业的寻租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政策制定往往是

  企业制定战略行为的依据。因此,提高政府行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能够有效抑制企业的寻租动机,营造更为完善的营商环境。

  其一,政府应不断提高其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行政活动的网络化。以政府采购为例,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大量的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因此,在政府和企业的交易活动中,政府应引入第三方仲裁或监督者,构成相互制衡的三角监督机制。也就是说,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请专业人士做专业的事情”,杜绝政府领导一人拍板的现象。实质上,这也是政府职能的一种转变,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政府的公开招标制度,让所有企业都公平地参与竞争,杜绝政府官员与企业的私下勾结,防止政府部

  “只选贵的不选对的”的乱象。

  其二,不断提高政府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一般而言,政府补贴对引导新兴产业和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基础薄弱,融资成本高,新兴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可能抑制其创新动机。此时,政府补贴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参与研发活动的风险,推动产业的技术升级。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而言,政府补贴则可以帮助其渡过起步难关,扶持其发展。尽管政府补贴政策有其必要性,但也可能导致了很多市场乱象的出现,有违市场公平。例如,没有资格的企业为获取补贴,或是有资格的企业为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而向政府官员行贿,虚报企业业绩等行为。因此,政府在对企业进行补贴前,应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确保政府补贴成为用在刀刃上的好钢,保障补贴的公平性;在补贴之后,政府亦应进行绩效的评估和监督,确保补贴的有效应性。

  其三,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企业对我国文化制度和政治体制愈加适应,外资企业的本土化进程已基本完成。同时,我们的研究也表明,外资企业的腐败活动不可忽视,其利用中国制度缺陷进行寻租的动机似乎并不弱于内资企业。因此,政府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平等待遇,保障不同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与此同时,政府也要进一步扩大投资开放的领域,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权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

  施(银行业机构、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营商环境。

  (四)加强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

  第一,对标国际一流,进一步完善构建适合____省实际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较之国际上已有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和工作,____省在这方面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构建既体现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又与国际体系接轨的评价指标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工作。

  第二,定期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营商环境追踪调查。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产业结构、不同规模企业、不同性质企业所需求的营商环境具有差异性。建议展开追踪调查,定期评估不同类型企业对优化____省营商环境的差异化需求,为重塑____省营商环境新优势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着力提高社会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

  第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过。

  第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把企业当着政府的客户来经营和维护。

  (五)从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

  一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

  二是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为各

  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在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是深入推进涉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

  五是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20XX年是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年”,集团响应号召,积极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学习教育活动,活动从“把握政治方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发展信心,聚力国企改革”、“坚决执行禁令,整治提篮子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抵制商业贿赂”、“工程项目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进行了专题教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聚力国企改革”主题教育实施方案》,我将紧密联系本职工作和个人思想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个人对照检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治站位不高。本人虽然能自觉遵守党规党纪,能自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也存在观察事情一叶障目,分析问题浮于表象,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欠缺的问题。有时候看到那些不利于维护党的威信的消息新闻不能挺身而出适时发出直言正论,最多只做到不转发。

  2.主动学习不够。政治理论不够扎实,以工作忙为借口,没有主动学习的意识,只要党组织没有要求,就不会自觉去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有的学习还停留在抄笔记的阶段,没有真正入脑入心。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没有及时跟上。

  3.业务工作不精,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工作上因循守旧,常常

  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上存在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现象,机械执行上级指示,攻坚克难的举措不够。对工作主动思考不多,存在被

  动应付现象,工作的全局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中也会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情绪比较急躁。

  二、整改方向及措施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一方面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个人政治素养,用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做一个政治意识强、政治站位高的合格党员。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知识的学习,积极了解和掌握财政相关政策,坚持缺什么学什么,不断个提高人业务水平,弥补工作经验不足的缺陷。

  2.转变工作作风。首先是端正工作态度,对待工作要有热情和干劲,即使工作任务再多,也要从容处之,要有迎难而上的精神,工作中避免出现负面情绪。其次是改进工作方式,多多学习表达技巧,进一步提升沟通协调能力,科学统筹工作任务,分清轻重缓急逐一安排工作任务,对工作及时进行销账处理,提升工作效率。

  3.树立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思维,与时俱进,学会利用大形势推动工作发展;同时要强化学以致用,加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中要勤学善思,对工作进行主动思考、谋划,保证工作的全局性和连贯性。

  第4篇: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根据市城管局《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服务企业有关问题自查自纠的通知》,经济区市政局迅速安排部署,对照通知要求和市委巡察组反馈的群众反映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自纠情况

  一是明确自查自纠内容。

  主要对前期采取的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整改措施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二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和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营商环境自查自纠工作小组,在局办公室(指挥中心)设办公室,协调推进

  全局自查自纠工作落地落实见效。三是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坚持刀刃向内,敢于直面问题,对涉及企业的城市管理执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卫绿化、污水排放等方面的监管、审批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以严实作风、过硬举措推进问题整改,促进营商环境改善提升。

  二、营商环境建设情况

  一方面,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筑牢企业发展根基。长期以来,受xx高速、xx河及x河等道路、河流影响,经济区内大量“半截路”、“断头路”,造成交通东西不通,南北不畅,影响经济发展。xxxx年以来,经济区市政局根据城建计划安排,大力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向南全线贯通下穿高速道路,向东打通连接北海路的断头路,向北延伸南北主次干道,向西架设跨xx河、x河大桥,先后对xx路、xx街、乐川街等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改造提升,拓宽延伸xx街、xx街、xx路、xx路、xx路等道路,新修xx街、xx街、xx街、潍州路等道路,进一步优化交通路网结构,提升区域发展承载力。xxxx以来,先后开工xx余项基础建设工程,涉及道路新改建、景观改造、桥梁建设、涵洞贯通、市政附属设施提升等项目,共新建道路

  xx余公里,新增城市绿道(非机动车道)近xxx公里,新建桥梁x座,配套雨污水、燃气、热力、自来水、电力、通信等管线xxx余公里,新增、提升绿化xx余万平方米,新建路灯xxxx余基,安装公交站亭xxx座,安装消防栓xxx座,建设口袋公园xx余处。

  另一方面,坚持服务为先,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一是开展上门服务,组织人员对全区xx余家企业定点包靠,定期进行走访,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市政公用事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托“城管驿站”,先后开展现场办公x次,现场为沿街商户办理生活垃圾处置、户外广告等审批件xx余件,将审批服务搬到群众家门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二是推进流程再造,提升服务水平。经济区市政局梳理了由本单位负责办理的常见的审批许可事项共x大类x小项,逐项列明需要的资料及完成时限并在审批窗口醒目位置张贴,同时对外公布审批服务热线,便于群众提前电话了解,让群众最

  多跑一趟腿就能办完,真正实现“一次办好”。三是排忧解难,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疫情期间,经济区市政局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集中消毒,对企业废弃口罩进行统一回收。针对新建厂区门口涉及道路绿化问题,积极对接企业,统筹规划布局,做好企业开口绿化苗木迁移工作。针对区内排污不畅、企业门口与道路交接处积水问题,经济区市政局加强城市排水、污水管网建设,自xxxx年以来,积极推进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为xx街、xx街、xx路、xx街等新改建道路敷设雨污水管网xxx余公里,有效解决了沿线排水问题。全面开展雨污分流整治,市政管网全面实现雨污分流,自

  xxxx年起,分三期对全区xx余个住宅小区进行雨污分流测绘及改造,全部完成后铺设雨污水管道近xx公里,改造错接、混接点xxx余处。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措施

  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主要的问题时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企业、商户对法律法规要求不了解、理解不到位。比如沿街商户对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不了解,不知道广告设置需要审批,导致部分新设广告牌匾存在无审批、“一店多牌”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部分企业雨污分流意识不强,存在雨污水管道错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问题。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道路绿化迁移的问题。下一步,经济区市政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对新入驻企业主动上门,为企业建设提供“保姆式”服务,为项目落地、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5篇:优化营商环境自我剖析材料

  疫情重启后,县XX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通过学习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XX委书记XXX在XX委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自身的工作开展情况,我发现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站位不够高

  我作为分管纳服的班子成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治高度把握不够,没能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片面的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相关任务即可,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二)业务学习不够深

  因为以前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少,这几年分管业务工作后,也很少操作具体办税流程,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是涉及到了才去学习,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没有深入钻研更多的理论知识,从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够。从而导致思想认识滞后,行动落实迟缓。

  (三)服务质效不够优

  因为机构合并才一年多时间,部分人员存在对有些税种、税率及操作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对政策的了解和执行良莠不齐,加之电子税务局的不稳定性,造成纳税人办理业务等到时间过长和多跑路的情形,从表面上看是工作能力不强,时间安排不妥当的问题,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为民服务担当的精神有所欠缺,没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监督指导不够频

  由于分管科室较多,对每个科室的每月例行检查和临时抽查,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与干部的谈话谈心时间较少,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反馈了解的少,不利于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改进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30条措施,与XX部门密切相关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6条,主要涉及到:一是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二是推广一事联办,三是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四是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五是实行企业210标准,六是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为更好落实以上六条措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

  (一)勇担政治之责

  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压实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

  委、省政府30条措施意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一切为纳税人满意的宗旨,形成全局共抓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工作之责

  加强业务能力学习,提升业务技能,加强对大厅前台人员的培训指导,提升综合能力素质,熟悉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注销等业务再梳理、再精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做到一件事

  一次办。

  (三)落实作风之责

  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加大抽查力度,与纪检组联合监督,厘定清单,明确内容,划分责任,形成震慑,确保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做纳税人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

篇五:乡镇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2023年镇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

  2023年是中国新时代的第五个年头,十九大以来,我国已经取得长足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为保持经济增长,我国需继续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和创造就业机会。本文旨在提供一个2023年镇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帮助改善营商环境并促进经济发展。

  一,赋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

  针对当前营商环境中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我们决定引入可行性评估机制,让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大的自主性。平台与企业对接,通过对其所需资源的评估以及响应关键问题方面进行咨询,帮助企业在营商环境中看到机遇而不是困难阻拦。

  二,鼓励企业创新

  创新是科技进步的源泉,也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最佳途径。2023年镇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我们将鼓励企业依据实质性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引进前沿技术,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专业人才与技术资源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交流平台

  不同企业都有他们不同的特征,我们需要了解其需求和期望,才能更好地为其服务。因此我们将积极建立交流平台,与企业沟通,收取使用经验,及时了解问题,解决问题,让企业得到优质的服务,改善营商环境。

  四,完善实施方案

  在制定2023年镇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的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探索、完善方案,让其更具可操作性,处处体现“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实现让企业更轻松、高效地开展经济活动。

  五,扩大通讯和节约成本

  通过拓宽信息渠道,增强沟通途径,优化服务流程,我们将加速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政府、企业、公共机构之间的联动协作,协同实现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同时,我们要发展高新技术、提高科技含量,推广更便捷的交流方式,缩短企业间的距离。

  综上所述,2023年镇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是一份为企业服务的文件,将通过丰富多样的政策,促进市场更为自由和公开,提高好企业的优势,提升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个方案也可以推广到城市和省级,以形成更加健康、自由、公开、有效的营商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带来惠及触手可及的改善。本文提出了一个关于2023年镇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为了解决营商环境中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方案提出了几个解决措施。其中,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鼓励企业创新、建立交流平台、完善实施方案和扩大通讯和节约成本等是方案的核心,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在2023年镇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方案的过程中,会不断探索、完善方案,让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更富有“为企业服务”的理念。最终,这个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市场更自由、更公开,提高企业的优势和效率,加速经济发展。这个方案也可以推广到城市和省级,以形成更加健康、自由、公开、有效的营商环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带来更多的优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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