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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报告5篇

时间:2023-07-06 09:10:25 振兴乡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乡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7?

  【字

  号】黑政发[2009]54号

  【施行日期】200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9〕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推动“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的调控作

  用,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上来。

  (二)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政府是编制、实施和管理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负总责。按照《城乡规划法》确定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责任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二、把握原则,科学指导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工作

  (一)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要依据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协调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要求和特点,编制、实施好相关规划,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

  (二)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资源、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科学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切实关注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搞好住房建设规划。要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同步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坚持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要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认真抓好组织编制、审查、论证、公示、报批、公布、备案等各个

  环节的工作,建立和完善规划公开、公众参与的程序与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规划,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总结工作。

  (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编制城乡规划。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三、认真做好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一)加强和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施“八大经济区”规划、“十大工程”建设的空间布局战略,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严格控制的区域。经批准的省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作为编制和审批下位规划的依据。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尤其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要重点解决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容、深度、覆盖面等方面的问题,增强规划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满足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要求,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土地划拨和有偿出让的基本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工作深度要求,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按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办法。

  (三)加快制定村镇规划。全省所有镇和乡村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村镇规划层次和内容,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各县(市)要制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要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要制定乡域总体规划和乡驻地建设规划,中心村要制定

  建设和整治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责任和程序组织开展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四、完善法规制度,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完善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地方性配套政策措施,保证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尽快起草《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要强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定市(地)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加强并规范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序实施。抓紧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规划许可的发放程序、内容和基本条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活动,明确规划核实、规划验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证规划区内各项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管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范围、程序和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按照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乡、村庄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城乡规划评估制度。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修改工作。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

  系人的意见,并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修改工作。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五)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保障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划,主动接受公众监督。要在制定和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规划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序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规划,明确制定规划公开公示的具体方法、要求和操作程序;明确规定规划编制成果报送上级政府审批时应附具专家和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的材料要求。

  五、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城乡规划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农垦、森工系统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纳入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分解、下放规划管理权限。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管理职能,确保城乡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各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区域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各类建设活动的调控作用。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镇、乡规划工作的领导。镇、乡政府要明确机关综合性办事机构承担规划管理职能,配备与《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依法履行镇、乡规划管理职能,逐步推进城乡一体规划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完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各地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成果技术审查、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成果的质量。要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规划

  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要坚持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规划制度,完善审议规则,提高审议效率和质量,为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各市(地)、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注重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规划工作者要牢固确立规划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动服务的意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加大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的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维护群众利益。要建立完善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纠正办法,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和市(地)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细化和明确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职责和督查程序,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配套规定,明确对违法建设查处中“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认定程序,完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大《城乡规划法》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中的强制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一书两证”作为规划执法的主要依据,加大对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主次干道两侧、房地产开发集中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执法力度。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要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重新划分职责分工,建立规划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的现象。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篇二:乡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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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发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指正。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有进步,也有不足。原来叫《城市规划法》,现改为《城乡规划法》,有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和中央大部制改革思想一致,但现在的法条中城市的概念不清(没有解释条款),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突出地位没有彰显,城市和镇、村的规划尚混在一起,不利于抓住中国城镇化中城市规划这一主要矛盾。在规划制订中增加了征求民意、公示等法定程序,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部分,没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发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罚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没收。“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的主体地位;镇、村规划,主要明确原则、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不详细的可以出台条例补充。对城市、镇、村的概念进行立法解释,为今后执法和其他立法奠定基础;对城乡规划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予以调整,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的权力,以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能,对乡规划管理中强拆的权力授予县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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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乡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报告

  

  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一

  近几年来,我镇以

  “依托升坊,拱卫县城,服务工业园”为引领,多举措全力推进乡村规划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加强了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集镇建设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调整充实了集镇建设领导小组,组建了村镇建设办公室,抽调人员专门从事集镇规划控制、建设、管理等工作,保证了集镇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补位抓,保证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2、认真执行了现有规划。

  集镇总体规划是XX年批复通过的,为集镇建设明确了定位,奠定了基础。这几年县城南扩,我镇既为县工业园所在地又为县荷花博览园所在地,吉莲高速、安成大道、老319国道穿境而过,为我镇的规划建设发展带来了不少优势。我镇始终把“依托升坊,拱卫县城,服务工业园”的基本定位融入集镇规划管理中,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把升坊镇建设成为“全县功能最为齐全的服务型”集镇。

  一是改造以农贸市场为中心的集镇老区,对沿319国道和市场路原有破旧危房进行拆除、新建,对老镇区破旧或倒1/6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塌则采用搬迁的原则,而不进行新建;

  二是建设以升坊大道(泉南高速挂线)与319国道交叉口为中心的集镇新区,在此交叉口四周沿路建设商住一体的商业街。目前,已基本完成物流园建设,已收储桐树湾土地亩。

  三是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近几年我镇已完成的工程有:

  1)农民街道路硬化工程;

  2)319沿线立面改造升坊段工程;

  3)管线入地工程;

  4)下水道改造工程;

  5)安装路灯142盏,其中太阳能路灯92盏;

  6)农民街人行道改造工程;

  7)农贸市场改造工程;

  8)集镇老区道路改造工程;

  9)完成319国道沿线升坊段的临街墙体立面改造;

  10)升坊幼儿园建设、升坊医院建设和升坊敬老院建设等等。

  3、进一步加大了村民违法建房的整治力度。

  不可否认,我镇九个行政村都没完成村庄规划修编工作。我镇打击村民违法建房工作,主要是在打击违法用地。这一块一直在按部就班,依法依规进行,有重点有层次,区别违法用地类型和项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该立案查处的报告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坚决立案查处,2/6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该拆除的坚决限期拆除。我镇叁个执法组以及各村,构筑起了常态化动态巡查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当前,我镇正在对全镇XX年底以来新发生的“两违”进行

  “地毯式”清查整顿。

  二、存在问题

  乡村规划管理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

  1、规划相对滞后,乡村建设小、散、乱的现象严重。农民建房零星分散,杂乱无章,集镇建设缺乏统筹安排和长远打算,整体水平不高。这样,既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又制约了农民生产、生活质量的改善。

  2、建设管理不力,工作基础薄弱。要搞好乡村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任重道远,一是人员素质不够;二是没有资金,现在一些乡镇保工资都困难,拿什么去搞规划修编,特别是搞村庄规划;三是乡镇政府执法主体的问题等等,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通过宣传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对优化居住环境、提高生产生活质量所带来的好处。

  2、加大编制力度。这不但能充分发挥村民在乡村规划管理中的能动性,又能确保工作人员执法有据。

  3、加大管理力度。维护乡村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规划一旦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就要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3/6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人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长期性。

  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二

  一年来,我镇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增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认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效促进了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将20XX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宣传,大力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党委、政府将其作一个工作重点,列入镇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来抓,党委书记亲自抓宣传彻底落实,组织镇、村、组、三级干部和全体党员学习《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强调《城乡法规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在实际中严格落实。全镇的10个行政村、78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都书写了1-2条永久性标语,张贴了一副新农村住宅推广图集,并设有一个城乡规划宣传栏。与此同时,印发宣传资料20XX多份,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为确保我镇各项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镇拨出专项资金2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按上级要求和国家标准,认真抓好了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并做到依法及时报批。目前,现已编制完成4/6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镇区总体规划图和全镇10个行政村及78个自然村的编制规划图,都有政府批复文件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编制了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抓好落实,依法开展村镇规划管理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为了进一步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成立了村镇规划管理所,并配合专职人员3名。

  制定违规建房查处办法,镇规划所派专职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巡查,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制定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检查办法,并培训房屋质量质检员,对全镇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

  抓好集镇规划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规划审批管理制度。自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来、不管是集体建房、公益建房、私人建房,都严格依法执行“一书两派”、“一书一派”、“一书”的规划审批管理制度。各项建筑施工,都要求有规划设计,同时有施工管理人员参与规划和质检管理。一年来***各项工程建筑,无一例有安全隐患建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认真做好镇村规划。

  在集镇规划方面,20XX年,我镇以集贸市场为中心,全5/6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面辐射,新建车埠工业小区,并建设规划实行了绿化、美化、亮化、硬化,改善了***容镇貌。在自然村规划方面,全镇有20个自然村已按照规划图实施完成,极大改善了我镇村民居住环境,美化了村容村貌。

  4、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设立危房改造办公室,成立危房改造专业队伍,制定了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建立了危房改造完整档案。

  5、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我们配备了三个街道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两次。各自然村配备一名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一次。镇村委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定期到街道,各自然村进行巡查。一年来,全镇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有了较大的改观。

  6、规范档案管理,建好一套完整档案,配备档案管理员和专门档案室。所有规划建设材料都及时归档,并制定了相关的档案制度。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我们辛苦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把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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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乡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报告

  

  关于松桂镇村庄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完成好我镇村庄规划编制任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庄规划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电[2010]167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1)121号)和《鹤庆县村庄规划编制十年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委托昆明理工大学城乡规划研究院为我镇进行村庄规划编制,现已完成了我镇14格行政村的村庄规划任务,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提请镇人大主席团审议。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整体推进、优化布局、分类指导、典型示范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提高村庄规划编制水平,规范村庄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引导和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为我镇新农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村民参与。加强政策指导,坚持阳光操作。

  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同时要重点考虑村民比较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项目。及时公开

  村庄规划成果,接受村民监督,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充分体现村民合理的意愿和利益。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切忌照搬城市建设模式,避免大拆大建。

  (三)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我镇人民政府从统筹本地区城乡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村庄长远建没的整体思路,做好分期组织实施的安排,并处理好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

  (四)科学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引导村镇住宅建设,认真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节约集约用地。

  (五)延续特色,保护环境。在我镇的规划中合理确定村庄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提出保护田园风光的规划控制要求,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没的规划控制范围。努力保持村庄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大力推广大理州农村民居建筑图集,最大限度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六)简洁规范,通俗易懂。我镇完成的规划成果图文表达方式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促进了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根据省、州、县要求,我镇在2010—2012年全面完成我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即完成14个行政村总体规划和133个自然村建设规划。

  四、规划编制要求

  (一)编制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庄规划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电[2010]167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1)1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镇成立了村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二)编制内容及技术要求。

  1.编制内容。村庄规划按照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即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行政村总体规划要求编制“二图一书”,即现状分析图、总体规划图和总图规划编制说明书;自然村建设规划要求编制“三图—书”,即现状分析图、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建设规划编制说明书。

  2.我镇本项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成果提交遵守《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3.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我镇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镇)和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基础资料和保障机制:

  1.基础资料中的地形资料。

  我镇的村庄规划图纸采用了县住建局购买的快鸟卫星图片作为地形基础资料。

  2.保障机制。

  (1)组织领导。

  我镇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负责组织本乡镇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和信息录入工作,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完成村民动员、培训,管理好村庄规划编制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时提交规划成果。

  (2)规划编制经费。

  1)、规划编制直接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43号)、州财政局和州规划局《关于下达2010年城乡规划专项经费补助的通知》(大财政[2010)260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21号),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经费控制在2万元/个;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经费控制在0.4万元/个。其中:省补助0.1万元/行政村,0.1万元/自然村;州

  补助0.15万元/自然村,2010年补助1.1万元/行政村,2011、2012年补助1万元/行政村;其余不足规划编制资金由县级自筹。

  2)、基础资料收集费用。计划580元/自然村(包括购买卫星影像数据资料、补测特殊区域地形和社会基础资料收集等方面费用),其中:州级补助12万元,其余县级全额自筹7.06万元。

  3)、我镇及村级工作费用。1000元/自然村,主要用于编制工作宣传及动员,工作人员培训,向村民征求意见,规划批前、批后论证、公示,相关会议讨论和乡镇审核报批等方面的费用,由县级全额自筹70.6万元。

  (四)编制程序,、1.由于村庄规划编制时间紧、任务重,为提高效率,节约编制成本,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镇的村庄规划编制由我镇人民政府以议标的方式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昆明理工大学设计院为主体进行编制。

  2.我镇成立的工作组按照规划编制要求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并协助编制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编制设计单位的编制技术人员依据基础资料进行村庄规划编制并按合同于2011年12月提交了规划草案。

  4.2011年12初,我镇以行政村为单位对编制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我镇人民政府组织村

  民代表大会和入户征求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设计单位及编制人员。

  5.2012年2月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提交规划成果。

  新农村建设是当今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内容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好“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搞好村庄整建规划编制,坚持规划先行。但是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

  1、村庄规划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土地流转问题难解决导致农民对村庄整建规划的实施持怀疑态度。多年来,农民只能在其土地权属范围内享有宅基地,早已成为基层干群的共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规定。后者第九条还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要将分散到农户的土地集中以建设中心村居民点或公共基础设施或适当规模的土地经营存在土地流转难解决的问题。我们所作村庄整建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和公共基础设施规划有些是打破了村民小组组界的。这样在村庄规划进入征求村民代表大会意见这一程序时,我们就遇到了设计人员难以解决的中心村居民点土地权属、流转问题。一方面按规划要求村民以后在统一设计的居民点建房,另一方面又存在土地

  政策的限制,想在规划居民点建房的村民不一定能取得该规划居民点的土地使用权。由此也导致了村民对新农村村庄整建规划可实施性的怀疑。

  2、村民对村庄规划的认识有不同的理解,主要表现在:由于群众的农户传统意识较强和本地经济条件的制约,认为离开祖祖辈辈居住的村庄,集中到中心村或居民点,根本不现实,也无法实现。

  3、村庄规划收费无依据。在农村村庄规划收费方面,国家还没有具体收费标准,这给组织编制规划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收费都造成一定的困难,由于经费限制,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规划设计单位不排除可能以航测图代替实测现状图,减少专题研究和调查研究等办法来降低收入不多的村庄规划的成本。

  4、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匮乏,“乡风文明”难实现。

  虽然遇到了许多的问题,我镇的村庄规划建设还将继续下去,下一步我们打算:1、妥善解决好村庄整建规划土地权属的调整问题。解决新农村居民点土地权属矛盾,落实好规划居民点居民建设用地,是引导村民向规划居民点聚集,提高新农村基础设施效率,进行村庄环境整治,改变农村面貌的重要前提。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乡(镇)村在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集体土地流转时,可以考虑安排为到规划居民点建房的农户或人口统一调整和预留建设用地。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渐进性的靠近村庄整建规划的目标。也可以考虑把闲置的宅基地依法收归集体,置换为规划中心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还可通过建立超标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调节基金等办法来调整村庄规划居民点的土地权属问题。建议在调整农村土地使用权,新一轮向农民所承包土地发放长期土地使用权证时,进一步明确农民对于土地使用,转让和处理的权利,允许在土地用途不发生从农地向非农地转换的前提下,土地可以进行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抵押。同时建议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集中连片,形成规模产业,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但这样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所有,以免侵犯农民利益。

  2、村庄规划要尊重历史和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一个村落是当地人选择适居地、当地人为了生活而采取的对自然过程和土地及土地上的空间及格局的适用方式,是当地人生活方式在大地上的显现。它的形成有其必然性,它可能有

  一块湿地来清洁人们产生的污垢,可能有一条小河或池塘来改善村落小气候。所有这些都不应该被忽视。村庄规划要成为一种衔接历史和未来的桥梁、联系和纽带。

  3、建议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引起足够重视,并抓紧研究落实,完善村庄规划设计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以便进一步作好新农村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4、广拓建设资金集资渠道,加快村容村貌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对渠道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争取政府补贴、群众自愿的前提下集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

篇五:乡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情况报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心得体会

  进入到规划中队已经一年多,一直没有仔细研究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内容,正好通过单位组织的“学法律、会说理、能办案,争当执法能手”这一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一、充分认识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每个城管队员,尤其是规划中队的队员必须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执法能力。

  二、深刻理解了《城乡规划法》的内容和实质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其中有些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映像:

  (一)《城乡规划法》在一开始就界定了“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概念。如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制约政府的权利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权利是本次《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改进方面之一。制约政府权力的主要措施是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和公众参与,及城乡规划制定与管理过程的公开。社会公众权利的保

  障措施主要是知情权、监督权和诉讼权。《城乡规划法》比较强调社会公众权利的保障,如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城乡规划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通属性质之外,还有作为行政法的一些特征。如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如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读法可以不断充实我们的知识体系,执法可以丰富我们的实践经验,读法可以运用到执法当中,执法可以完善读法的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因此作为一名执法队员,我会在不断充实法律知识的同时,将知识运用到执法过程中去,使读法和执法有效结合,从而做到真正的公正执法。

  窦颖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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