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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6篇

时间:2023-08-21 11:40:07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6篇

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篇1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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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篇2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深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执法错案追究”和“评议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都要将依法行使的登记、发证、收费、处罚等职责有关的具体规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布上墙,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监督渠道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交通行政机关对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议和考查,对严格执法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扬奖励,对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查处。

六是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活动。这种活动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补救作用,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因此,交通行政机关必须对行政复议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采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复议工作,将交通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解决在萌芽之中,保证依法行政。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网络,实质上是交通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问题。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这几年,在市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重视下,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得到明显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形象有了极大改善。但由于这些机构成立时间比较短,还存在法制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仍适应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应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机构体系。交通是个大行业,执法门类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管理对象流动分散,行政执法面广量大,因此,设置负责交通法制工作的专职机构,并由这些专职机构组成一个既有纵向联系,又有横向关系的法制机构网络。所谓纵向联系,既指交通行政机关内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个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之间,上级对下级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下级对上级的执行、反馈关系;所谓横向关系,则是指交通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接受同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业务指导的关系。通过上述一个联系,一个关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条块结合,发挥各自特长。

其次,应尽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专职队伍,与交通法制工作机构相适应。有了专门法制工作机构,还必须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专职队伍,这支队伍要有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经济、管理以及交通行业技术等素质。从三河市交通行业法制工作队伍的现状来看,大多数法制人员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还有不少人没有大专文化程度,虽然这两年我们加大了法制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计划地通过合理调配和加大人才培训,逐步提高其素质,使其能胜任法制工作。这样才能为交通行业法制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适应交通行业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

综上所述,交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强和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人员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交通行政机关更好地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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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篇3

这个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敬畏,一是我们头顶上的璀璨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则。法律时时刻刻都在塑造着社会,规范着公民的行为。无法,则无以立国;有法,国则昌盛,民则安居。

前几天,我看到一篇文章,它讲述了一个中学生,买了一辆自行车,他非常欢喜,天天十分宝贝地停在小区的车库里,就算不要用,他也会时常去看一下,有没有脏,有没有损坏。有一天,他照常去看电动车,却发现电动车被偷了,他找遍了整个小区也没有踪迹,他心理特别不平衡,从而萌芽了报复的心理,于是开始还击。开始,他只是偷同学的杯子,后来他还不满足,开始偷电动车,摩托车,成了臭名远扬的江洋大盗。再后来,在他准备再次作案时,被民警抓了个正着,当场擒获。

这位中学生因为偷盗,给自己的一生画下了不光彩的一笔。虽然,后来追悔莫及,但事情已发生,时光不可倒流,依然于事无补。

亚里斯多德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就有好的秩序。”社会发展到今天,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离开法律。妈妈从小就教育我:“红灯停,绿灯行,坚决不能闯红灯。”于是,从小我就从小事起,任何一件事都要遵守法律。这位中学生就是起了邪恶的念头,才犯了大错。

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我认为,任何事情都不能缺少束缚的规则,否者就会方才大乱。现在的未成年人应该从小遵法,守法,从小就应该知道法律,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多多阅读《中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人索要财物。

最后,我们应该时刻遵守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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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篇4

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此次学习,老师们较为准确地理解了《教师法》的精神实质,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改变了“教师不学教师法,难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为哪般,困扰不知错在哪”的现状,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不少老师表示,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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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篇5

春寒渐渐退去,桃花姗姗而至。二十余天的培训快要结束了,我坐在技侦楼三层的图书馆里,看着心得体会的标题,一时间万千思绪奔涌,不知道从何处下笔。翻阅几十页的培训笔记,一位位前辈的声音在耳边回响。我想对各位在繁忙工作中挤出时间来为我们授课的领导、老师们说声谢谢,想对为我们制定、安排培训课程的党组领导说声谢谢,想对陪着我们听讲每一节课的培训科王科长说声谢谢,是你们赠予我这样一份沉甸甸的财富。二十天前,我对检察院的了解还只限于书本上的法条,而领导、老师们通过面对面的生动解说,不仅介绍了检察院的整体部门设置、各处室工作流程和环节,而且无私地传授给我们珍贵的工作经验、礼仪规范和为人处世的道理。如果说二十天前的我还是一个检察工作的门外汉,那么现在我相信自己已经迈过那道门槛,面对一个崭新的天地。我一定不会忘记这二十余个匆匆而过的日夜,不会忘记技侦楼二层那个舒适明亮的会议室,因为我检察工作的第一个脚印就源自那里。

我把我的体会和感想整理为三个部分,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谷、关于农村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__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官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二、关于基层检察工作的再认识

“检察院是做什么的?”我许多高中同学在得知我进入新岗位时,都疑惑地这么问我。我高中学理科,我的同学大都就读于理工科院校、而后就职于公司企业,他们可能明白法官、律师是做什么的,却不清楚检察院的职能。公诉一处的梁处长在授课时也谈到她在农村的经历,许多村民称呼她为“梁法官”。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目前在公民法律素养这一环节,离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同样说明,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现阶段还未完全展开,检察院作为司法检察机关在百姓群众中的形象还未完全树立。经过这段时间的培训我发现,即便是对于受过法学本科专业知识教育的我而言,对“检察院是做什么的”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仍然存在了一些盲区甚至是误区。在学习中,我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基层检察工作的内容又增加了如下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检察院是保障政府公信力的最后防线。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检察院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要把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的蝇营狗苟之徒清除出去,从而起到打造廉洁政府、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第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拓宽。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行案件占75%以上,现在百姓对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意见,多集中在一些民行案件审判中出现的人情案、关系案乃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现象。多年来检察院的工作重心和资源配置大都集中在在公诉、侦监、自侦等传统部门,民、行检察力量明显不足,民行检察职能也不为民众所熟知。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都应该得到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体现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调解监督等内容,以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怎么做?己身不正则不能正人,“只有做好自己,才能监督好别人”。检察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法律修养,牢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准则,使法律在检察工作中能够严格贯彻。此外,作为身处法律监督工作最前沿的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我们面对琐碎而复杂的工作情况,更应该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同时还要一切从百姓的贴身利益出发,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使“为人民服务”成为一句空话。

三、我的自勉

作为一名检察新兵,下周我就要走进新的处室,投入正式的检察工作。我很快要穿上检服,佩上检徽,成为检察官队伍中的一员。我仍有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我更勤奋、更努力去填补:

我将努力提高我的法律专业素养,勤学多问。郑检在授课时曾就不起诉的程序问题向我们提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却把我们问住了,相关的司法解释都背过记过,却没有熟悉到信手拈来的程度。一个问题,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上答错了,或许对成绩的影响只是一分两分;但在检察工作中出了错,带来的后果很可能沉重得我无法承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锤炼,夯实专业知识技能。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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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篇6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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