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环文档网>心得体会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完整文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02 11:50:06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完整文档)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5篇

第一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校园安全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校园安全管理专题培训讲稿

大庆市让胡路区教育局

2018年6月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讲“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在2008年9月1日《开学第一课》中原教育部部长周济在“生命不保、何谈教育”后面又加了两句话“何谈发展、何谈幸福”。面对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因地震死亡的人员中学生数量为最多的惨痛教训后,我们当思如何避免灾害和自我防护的办法,提高学生的防护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彰显出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和对生命的关爱。

目前我区有40所中小学校,大约有三万两千多中小学生,每一个学生的平安健康,牵动着千万家庭和家长的心。市、区政府和教育局党委的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的安全工作,要求我们认真做好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要树立“尊重生命,安全第一”意识。人最宝贵的是生命,失去生命就等于失去一切。现在大部分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一个孩子对于一所学校可能是几百分之一或几千分之一,而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那就是全部,那就是百分之百。因此,要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以人为本”,就必须首先尊重学生生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一、明确认识校园安全是法律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领导历来都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并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新形势下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其中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专门强调了学生的安全问题。

教育部一直将学校安全工作摆在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16字方针,在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家5部法律;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等3个国家级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个部委管理办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个工作条例、《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1部指导纲要。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今天,我们交流学习的有关校园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是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

教育部等10部委联合出台《办法》的背景:
2005年10月25日晚8时许,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2006年5月19日,安徽省太湖县一精神病患者闯入弥陀镇河口希望小学砍伤5名三年级学生;
5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一村民闯入罗营小学,砍死、砍伤学生各1名,并劫持学生15名;
6月15日晚,河南省开封县学生因口角纠集社会青年闯入学校斗殴,致使3名学生死亡,4人受伤。6月1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中心学校9名学生搭乘一辆货车回家,货车行驶途中翻下山坡,造成7名学生死亡、两人受伤;
仅2006年6月18日一天,陕西省宝鸡市、西安市、安徽省安庆市共有7名学生在水塘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等等。

时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姜沛民谈到“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办法》?”时,讲到: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近年来,学校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情况,突出表现在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增加。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我们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因此,从2004年10月开始,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与其他9个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起草了《办法》,并于2006年6月30日起全国通令发布。

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以“十部长令”和教育部令第23号的形式于 2006年6月30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始终贯穿“十六字方针”即: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总共九章66条:第一章 总则(5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9条);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13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10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9条);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8条);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5条);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5条);
第九章 附则(2条)

1.《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
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等。

2.《办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配套文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二是校内安全管理。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三是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3.《办法》对学校安全制度的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首先是《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例如第47条规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其次是《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学校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等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例如《办法》总则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奖励与责任”一章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要求。

  再者是《办法》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同时对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作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今年初,区教育局安全办在《办法》的规定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校园安全工作特点,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学校安全各项工作制度、安全责任、各种应急预案制度,进行了重新制定、汇总,汇编成册,下发区属学校施行。

有了制度就要组织落实。做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我们要求各校“每天”应该做到:

(1)规范教学、落实制度、合理预见、积极防范

(2)成立机构、安全教育、明确职责、制定预案

(3)体育教学、按照要求、采取保护、制定措施

(4)低龄幼儿、上下学校,接送手续、一定要到

(5)课上课下、专人护导,防止踩踏,追悔莫及

(6)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严格进校

(7)侮辱体罚、加以制止、危险动作、及时告诫

(8)学生生病、给予关注、第一时间、告知父母

4.按照《办法》规定,要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依据《办法》规定,区教育局要求“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对各有关方面和环节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要求开学初、放假前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开展实验课的安全防护教育;
开展交通、消防和江河湖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开展避险、逃生、自救演练等;
并规定了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等。

2009年省教育厅出台文件,对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提出明确标准,要求各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安排4课时安全教育课堂教学。区教育局要求各学校采取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相结合;
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
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
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
统一要求与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开展安全教育。采取课堂教育为主,其他教育形式为辅的原则进行,做到“计划、课时、师资、读本、考核”五落实。

在依法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安全工作:一是应当加强实际操作演练,以身边事、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增强教育的效果。二是对于安全教育的师资,积极组织本校教师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选聘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聘请道路交通、水库等方面的管理人员来给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三是努力同家庭、社区、社会和学校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5.《办法》对教育及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作了怎样的界定?

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常抓不懈,形成工作机制。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和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对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分散于各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对集中在本办法中。

《办法》是由十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十个部门各有职责,各个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所以,其他部门也会像教育部门一样,认真组织开展对《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同时,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应急能力。要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等,为更加有效地依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依据。

学生安全关系到学校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每一位学生家庭的幸福,所以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发展的基石和命脉。希望各级各类部门和人员一定明确:校园安全工作是相关法律法规对我们提出的责任要求,我们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结合实际认真探讨新时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要处理好学校安全与教学等工作的关系,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避免伤害的能力,要在今后的管理中依法管理,因为安全是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及学校一切工作的前提和保障。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第二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分类: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
(2)民事;
(3)经济;
(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

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

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第三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关于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教活动的系列讲话

通过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在全地区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的系列讲话,我充分学习到在全地区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的目的就是解决一些干部群众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识模糊、社会宗教氛围浓厚和宗教升温现象严重的问题,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各族人民群众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和抵御极端宗教渗透的能力,奠定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稳定的群众基础,推进和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在学习中我有了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是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第一点,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在历史上曾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贡献。第二点,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虽然宗教的消亡在当今是看不到的,但宗教和其他事物一样,早晚会消亡;
第三点,宗教不会现在消亡,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所有人们充分认识世界、了解世界之后,世界的宗教才会消失。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二是加深了党的宗教政策的认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几千年来,各族人民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团结,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创造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建立了休戚与共的紧密关系,形成了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民族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和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

中国共产党一直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国后,这一政策被写入宪法。宪法规定: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一方面,我们党要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但是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三是更加清醒地、深刻地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在和田,非法宗教活动总是披着宗教的外衣,干着不耻的勾当,成为影响和田的团结和稳定的主要危险。这一点,我们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影响和田稳定的主要危险来自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对此,我们要有一个非常清醒地认识,时刻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在行动上予以坚决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是最好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是关系和田稳定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群众整体素质、提升全地区持续发展水平的根本性工作,是让和田各族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满幸福、文明和谐生活的长远性工作,必须大力度抓起来、高强度落实下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尤其是党员干部,一定要成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最坚定支持者和拥护者,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站在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最前沿。

第四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名称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8.《安全生产法》2014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
15号
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
13.《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
1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18.《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20.《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2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22.《安全色》(GB2893—2008
23.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24.《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2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27《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28..《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国发〔1981〕97号)2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30.《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31.《标准化法》
3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33.《工伤保险条例》,
3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35.《劳动合同法》
3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3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8.《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篇: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5篇

心得体会其实就是简略写出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换而言之就是应用自己的话语,把读过的东西,浓缩成简略的文字,然后加以批评,最重要的是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期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益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养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懂得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把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熟悉,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懂得,很感性的熟悉,现在能
时间:2021年4月25日

学海无涯
页码:第1页共15页

够领会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熟悉,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终止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养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益,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养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补偿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助,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内容,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续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把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
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判。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把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养。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保护社会稳固与和谐。也能够正确懂得和坚持执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懂得到了我们的权益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益,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益和义务、教师的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等内涵有了进一步的熟悉。同时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下面我就谈一谈我的熟悉和感受。
通过学习,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的担子的繁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
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爱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特别是做到喜爱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只有知法,才能守法。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学习理念,要想成为新型的教师必须不断学习,从而充实自己,用最新的教育理念武装自己的大脑,用最先进的教育手段,用规范的教育行为给学生传授最新的知识和方法。
教师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常识。博学多才对一位教师来说当然很重要。因为我们是直接面对学生的教育者,学生什么问题都会提出来,而且往往“打破沙锅问到底”。没有广博的知识,就不能很好地解学生之“惑”,传为人之“道”。但知识绝不是处于静止的状态,它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日新月
异地发展着量和质的变化。因而,我们这些为师者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跟上时代发展趋势,不断理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显得更为重要。否则,不去更新,不去充实,你那点知识就是桶死水,终会走向腐化。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今后在工作中一定要贯彻执行教育法规,做让人民满足的教师。
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
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生疏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熟悉和懂得。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熟悉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好处!我们一向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就应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奉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希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

生命诚可贵,感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取、懂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益;假如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益。
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就应学习法律,把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我的行为。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忙大学生把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
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心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但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期间,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务必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使自我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证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务必努力提高自我的法律素养。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我综合素养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补偿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我的综合潜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保护自我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我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我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我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忙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专心好处。我们大学生,是国家此刻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势专心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透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好处。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必须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潜力。并在必须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必须的自我保护潜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养。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觉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庞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挽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必须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就应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把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必须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构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判。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透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把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资料,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养。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保护社会稳固与和谐。也能够正确懂得和坚持执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假如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把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专心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熟悉,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专心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 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连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连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奉献。

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四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教授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成颇丰。以下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排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固社会的要害。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假如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
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经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治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治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_》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益与义务关系。两种权益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特别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熟悉,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说明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益,何以学校对学生的治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治理被监护人一样治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
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别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治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学校治理职责范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样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假如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答应的情形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治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治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治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治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重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觉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逃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要害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形。
5.学生_、自残。学生的_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_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_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_,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_,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惭愧而_,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_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五
经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熟悉到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重的各项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一样规定:在工作中,签订合同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以免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引起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要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签订前的预备工作:订立合同、合同评审、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
第一要订立合同(内容具体、完整、双方权益及义务要明确,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合同范畴及合法性;审查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四证一书一照”,确定合同相对人(法人的合法性,保证 合同签定后的有效性;另外要对合同相对人(法人资质及业绩进行审查,确定其有履约能力,组织合
同评审小组对合同及合同相对人(法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合同签订中: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谈判,合同中所约定的质量、数量、责任、义务、履约保证金等明确后,
合同双方条件达成一致,相对人做出承诺后签订合同。
四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及时足额收缴以降低合同风险,要对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形定期考核、督促,保证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的正常行使,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法律学习心得体会

推荐访问:心得体会 国家法律法规 警示教育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系列案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版权所有:中环文档网 2017-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中环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中环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粤ICP备1700567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