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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菁选3篇

时间:2023-03-17 11: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菁选3篇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达到国家规定技术等级标准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以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各级*应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加快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有关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责。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公路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查车、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

  对保护公路和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应给予表彰奖励。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公路按下列规定由养护责任单位组织养护:

  (一)国道、省道由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养护;

  (二)县道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三)乡道由乡镇*(办事处)指定的单位负责养护;

  (四)农村公路由乡镇*(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养护;

  公路穿越城区的路段按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城市道路与公路的分界点,由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协商确定,按规定经批准后设立标志。

  第十九条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及各级财政投入的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和改建。公路养护责任单位也可以采取公路冠名、公路绿化用地有偿使用、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定期拨付乡镇*(办事处)和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养护队伍负责相应路段的养护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公路养护标准、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检查考核,指导公路管理机构或专业养护队伍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路养护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面清洁,横坡适度,路肩*整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保证公路处于经常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通行能力。

  养护责任单位应本着稳固路基边坡、保障安全畅通、美化路容等原则,充分利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边坡地、分隔带等,组织进行公路绿化。

  第二十二条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和公路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发现损坏、承载力不足等情况及时予以修复改造。属于农村公路的修复改造,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办事处)报告,及时组织维修和改造工程。

  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养护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当设立施工标志或绕行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应减速避让。

  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公路沿线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泰安市公路管理办法3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建设、收费和路政管理,组织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对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侵占公路用地、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建设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单位和养护工作人员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路政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现场调查,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依法予以修复、改建,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整改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决定,依法行使路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管理事项定期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审批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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