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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法律的内容7篇

时间:2023-05-21 13:5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社区法律的内容

  

  【

  导语】?案是从?的、要求、?式、?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整理的社区普法教育?案,欢迎阅读!1.社区普法教育?案  为进?步深化我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群众的法律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作?,巩固提?“平安永合”的创建成果。根据上级有关?作的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作计划:  ?、强化组织领导,建?普法宣传的长效机制。  建?以党?部为核?的普法领导?组,落实专门的普法宣传?员,制定普法宣传?作计划,把普法教育?作列?重要议事?程。  ?、创新普法载体,突出普法宣传的全民性。

  1、认真做到社区领导?部和?般?作?员学法?作。打铁先需??硬,做好普法依法治理?作,必须??要懂法、守法,故?先必须学法,按照上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学习。

  2、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发展宣传教育,着?提?在全社会倡导和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利?电化教育设施组织党员群众进?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法律早市定点宣传、送法下乡、?艺汇演、法制宣传橱窗、悬挂宣传横幅、电?屏幕滚动条、短信平台、永钢报、永联村讯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利?法制学校组织村民学习《宪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物权法》、《禁毒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科普讲座等法律法规,引导???民群众?觉学法、?法、守法,促进辖区居民依法开展?产,保障正常?活,依法?使权利和履?义务,保障社会安定、和谐。

  3、强化企业职?的法制教育培训,增强法制意识。根据我社区企业?、职?多、纪律严、要求?等特点,利?法制学校,以员??册、村情?史、安全知识等内容开展新职?职前教育,同时组织企业职?学习《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以及知识讲座等强化职?的素质教育。

  4、加强外来??法制教育,树??觉守法理念。根据我社区外来??众多,包括永钢集团外籍员?和外来船户,接近本地??,?外来??刑事犯罪率及?,普法?作尤显必要,所以外来??普法?作及为重要。通过社区民警、协管员办理外来?员私房出租户暂住证,每??次定期?访等进??对?宣传教育、发放宣传资料,不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逐步树??觉守法的理念。

  5、深化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作。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坚持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是普法?作的重要?个??。充分利?暑期组织青少年学习《未成年?保护

  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增强青少年辩别是?和?我保护的能?。以促进对青少年学?的普法教育。  总之,新的?年普法?作将在社区的领导下,根据本社区实际,抓住?的要素,按照普法教育?作计划,全?开展好普法依法治理?作。为永合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我们的贡献。2.社区普法教育?案  ?、以宪法为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学习宣传邓?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略,学习宣传与公民?作、?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活动。认真开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  ?、围绕提?公民素质和?明程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化社区法制宣传教育,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围绕“?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的要求,探索具有社区特点、适合居民需要的形式,提?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特别加强对社区闲散?员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三、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杜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预防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揭露“”邪教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做好对“法-轮-功”痴迷者的法制教育?作。加强刑释解教?员法制教育;提?他们的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四、以举办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开辟法制宣传园地、悬挂宣传横幅、向社区居民赠送法律知识读物和宣传资料等?式,开展普法教育。通过社区开展的“每??法”法制讲座,??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年?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提?居民的法律意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制氛围。  五、组织开展对青少年、?年、妇?、外来?等不同对象的普法教育。以法制宣传?和“12.4”全国法制宣传?为契机,聘请司法?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来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免费为居民?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服务。

    六、以??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援助单位,开辟法律免费热线电话,积极为社区?年?、残疾?、低保户、特困户等提供法律援助。  七、结合计划?育宣传,进?新《婚姻法》图?展览,反对“”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在社区进??型图?展览,使法律知识家喻户晓。  ?、通过对居民进?法律知识测试竞赛等形式,激发??居民学法、守法的积极性和?觉性。  九、利?少?假?学校,对青少年进?法制课教育。针对青少年成长特点,在社区青少年中?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兵役法》等。  ?、利?法制党校,对?年?进?《?年?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教育。加?宣传敬重??、赡养??、树?家庭美德、弘扬社会正?的教育?度。在社区形成赡养??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虐-待??是违法?为的舆-论氛围。  ??、对外来务??员及流动??,通过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经常性地进?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计划?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觉规范??的?为,切实对家庭、??和社会负责。3.社区普法教育?案  充分做好六五普法宣传是提?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项基础性?作,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治宣传教育和贪

  污治理?作的新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六五”普法?作实施?案。

  1、指导思想  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党的xx?会议精神,全民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想结合。

  2、主要?标  在??社区群众中宣传法律知识,让居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学会?法律知识保护??,维护??的基本权利。

  3、主要任务  深?学习宣传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步学习宣传宪法、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法律建设理论、?针和政策,努?提????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培育民主法治观念、爱国主义观念和国家安全统?意识。进?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针和重?理论,促进党的领导、?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培育民主法治观念、爱国主义观念和国家安全统?意识。

  4、对象及其要求  普法宣传对象:社区居民,社区?作?员  普法要求:1、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社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强社区?部法制宣传教育,着?提?依法管理能?。建?中?组集体学法制度,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每两个?组织1次,每年不少于6次,参加学习?员应达100%。

  3、强化法律培训和学习,进?步提?依法治居能?。

  5、组织领导  以社区主任为组长,社区?作?员和法律宣传志愿者为成员,成?普法?作领导?组。4.社区普法教育?案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  各?作站、各单位要把“五五普法”列?重要的议事?程,并纳?年度综治考核内容,要有年度计划和检查总结。要建?和调整?作?组,坚持主要领导亲?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同时把社区?作指导员作为参与和指导社区普法?作的重点,加强培训学习,使之成为普法宣传??,成为推动社区普法宣传教育的排头兵。  ?、注重实际,深化普法成果  继续深?开展以案说法、以案学法”活动,并以此为载体,加?对五五普法规划的宣传?度,进?步巩固社区在过去??年来的法制宣传成果。

    (?)要完成和落实好普法教育和宣传资料的征订任务,确保普法?作顺利实施。  (?)以学法制、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重点开展以尊重法律权威、依法?使权利、履?责任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

  1、充分利?有线?播电视的宣传功能,增加时间时段,扩?宣传内容,要有法律知识、典型案例、法在?边等内容。

  2、要充分利??板报、橱窗、标语、横幅等简易实际,易?、易记的传统?段进??泛动员宣传。

  3、加强各级?部的法制教育。主要学习《公务员法》、《?政许可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重点宣传《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和《治安处罚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具体结合教育部门的计划。

  5、加强企业和外来??的法制教育,重点是《交通法》、《安全?产法》、《安徽省外来??管理条例》、《消防法》等内容。

  6、完善以会代训制度,加强法制宣传??的培训?作。

  7、积极开展与平安创建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针的宣传教育。  (三)通过??宣传五五普法规划,进?步提???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制意识,促进全镇依法治理?作,把各类违法犯罪现象控制在最?程度,各种?盾纠纷控制在最?范围,为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检查,抓好督促落实

  1、落实普法经费,做到专款专?,确保五五普法?作和依法治理?作顺利开展。

  2、建?健全各项制度措施,规范台帐资料,做到年度有计划、半年有?结,年终有总结。

  3、强化依法?政,不断规范?政执法?为。5.社区普法教育?案  ?、?作?标。  (?)社区?治组织健全。成?创建“民主法治社区”领导机构,有社区主任具体负责,社区各包块?部具体落实。  (?)?治制度完善。《社区居民?治章程》或《社区居民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建?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制度。  (三)民主选举规范有序。社区居民?治组织依法按期换届选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暴?、威胁、欺骗、贿

  赂、伪造选票等破坏和?扰选举的?为。  (四)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凡涉及社区居民?治范围的重?问题,均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会每年?少召开按程序讨论决定社区重?事务。  (五)民主管理制度落实。社区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等管理制度明确、执?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居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切实得到保障,?压制、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为发?。  (六)民主监督机制运作良好。社区居委会?部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实?社区居委会向居民代表?会报告?作制度。社区居委会实?居务、财务公开,公开时间和场所确定,内容真是全?,包括社区重?事务、居民普遍关?事项等。居民会议设?社区事务监督?组,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会议决定情况;检查、监督社区事务公开及财务收?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居财审计?作;反映居民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居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落实,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没有发?因社区事务不公开?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七)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深?。经常探究社区法制教育的新?法,不断探索社区法制教育的新路?,建?健全社区普法络,社区居民的学法、懂法、守法、?法的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进?步增强,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作?法

  1、充分利?板报专刊、法制橱窗、法制图?、固定标语、法制灯谜等形式,交叉开展法制知识竞赛、法制?艺演出、法律咨询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和??青少年等普法对象,在浓厚的法制氛围中受到更加有效、更加深?的法制教育。

  2、充分利?宣传栏、活动室、电教室、市民学校进?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中??作,及时宣传党的?针、政策、法律法规、时事新闻、科学技术、计划?育、健康教育、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社区建设,宣传先进?物的典型事迹。

  3、充分利?元旦、春节、妇?节、青年节、?童节、建党纪念?、建军节、国庆、重阳节等重?节?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式,扩?宣传范围,4、组织法律、科技、?化、卫?等部门,开展“四进社区”和“四进村居”活动,宣传相关法律,并为社区的依法治理提供服务,解决群众涉法问题,化解?盾纠纷,维护社区、村居稳定。

  5、有针对性地运?法制专刊、法制展板、宣传车等宣传?具,对群众和??妇?、青少年宣传以宪法为核?的法律,预防吸毒、贩毒,预防家庭暴?和青少年犯罪,防?群体性冲突事件和重?刑事案件的发?。

  6、积极开展《宪法》、《选举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宣传,依法建章?制,进?步完善和制定符合村情民意的《居民?治章程》。

  7、依法民主选举,充分尊重民意。尤其在选民登记、候选?提名,设?秘密写票处、当众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等具体程序和环节上,严格把关,保证民主选举公开、公平、公正、??扰。

  8、重点抓好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和完善?作,完善了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以保障居民代表会议所讨论决策事项真正代表多数居民意愿。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把普法?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项重要?作来抓,做到统?组织,分级实施,层层负责落实。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确保普法?作的顺利开展。

  2、积极协调,精?部署。要?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开展普法?作。要杜绝形式主义和短期?为,着眼于长远发展、全?发展,注重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和其他?作的结合。

篇二:关于社区法律的内容

  

  社区居委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参考资料

  《宪法》节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保护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八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特别情况下,可以在不足一百户或者超过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

  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联合提名。

  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个别成员的辞职。居民委员会对其出缺的个别成员,可以从本地区居民中聘请代理人员,并提请居民会议补选。

  第十五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第十七条

  居民会议的任务:

  (一)制定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四)撤换或者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居民公约需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组织、监督实施。居民应当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遵守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和说服教育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发扬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保护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居民不足二百户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一般每十五户至五十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

  第二十三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

  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得到保证。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居民委员会为本地区居民兴办公益事业和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需要租用公有房屋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并予以照顾。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上述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

  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家属聚居区应当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办公用房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在家属委员会工作的在职人员,享受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而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

  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区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1月19日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

  社区建设的意见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1999年底,我国有667个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包括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城市基层社会结构面临改革和调整的任务,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十分重要,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因此,很有必要在总结26个城市社区建设实验区一年多来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成员固定地从属于一定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转为“社会人”,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社会流动人口增加,加上教育、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致使城市社会人口的管理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社区式管理模式。随着我国城市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日趋完善,现有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不相配套,尤其是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比较薄弱,大力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素质和文明程度显得十分紧迫。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企业剥离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大部分要由城市社区来承接。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网络,也需要城市社区发挥作用。同时,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城市居民与所在社区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他们不仅关注社区的发展,参与社区的活动,而且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提出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推动社区建设,拓展社区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要求。

  (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繁荣基层文化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以社区建设为载体,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呈现出扎实推进、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随着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社区面貌明显改观,社区风气逐步好转,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数量不断增多,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

  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引导居民爱祖国、爱城市、爱社区,可以形成崇尚先进、团结互助、扶正祛邪、积极向上的社区道德风尚;经常组织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可以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紧紧抓住社

  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并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可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调动社区居民“讲文明树新风、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三)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巩固城市基层政权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居民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程度还不太高。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居民对社区事务的日益关注,城市居民委员会原有的管理方式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面对流动人口、下岗职工、老龄工作、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种问题,城市居民委员会在管理和服务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责权利不统一、职责任务不明确、管辖范围过小、人员老化、工作条件差等问题。推进社区建设,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巩固党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责和权利,改进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社区的凝聚力。(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今后五到十年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是:(1)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的发展项目,促进社区服务网络化和产业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3)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整个社区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促进城市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拓展社区服务。在大中城市,要重点抓好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社区服务主要是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

  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重点发展的项目,具有广阔的前景,要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统筹规划,规范行业管理。要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服务业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社区卫生。要把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社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的建设,积极开展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

  (三)繁荣社区文化。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公益性群众文化设施。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四)美化社区环境。要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净化、绿化、美化社区。要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赋予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知情权。要努力搞好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干净、整洁的美好社区。

  (五)加强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社区规模的调整,按照“一区(社区)一警”的模式调整民警责任区,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六)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的内容。各地区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与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从基础工作做起,标准由低到高,项目由少到多,不断丰富内容,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强城市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的前提是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在此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要采取向社

  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选聘社区居委会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尤其要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要切实改善社区党的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条件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五、制定规划,加强领导,形成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城市社区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社区调查、摸清底数、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操作性。要指导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保证社区建设的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在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中,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城市和城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解决推进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地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五年城市民政工作的重点积极推进。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社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支持,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

  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三)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五)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七)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大力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服务质量。实施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建立民主监督制度,把社区居民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保障功能,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八)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九)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十)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活动,建立完善收集、反馈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建立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做好社区消防工作,提升社区消防安全水平。深入开展打击“黄赌毒”和禁止传销等工作。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灾害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

  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的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十二)支持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城市基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妥善解决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服务所必需的房屋、设施和工作经费。要积极指导社区居委会定期听取居民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意见,并积极向政府反映,促进社区公共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三)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鼓励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缓解生活困难提供服务;倡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对社区困难群体实行辅助性生活救助;管理、利用好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方便社区成员生活。有条件的地方,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

  (十四)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法律、安全等进社区活动;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设施、房屋等资源兴办购物、餐饮、就业、医疗、废旧物资回收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和管理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正确处理好社区居委会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四、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十五)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十六)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

  (十七)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内部食堂、浴池、文体和科教设施等向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的学校、培训机构、幼儿园、文物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十八)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鼓励相关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家政服务、洗衣、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物流配送平台帮助社区内中小企业,实现服务模式创新,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对开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六、加强领导和政策指导,强化社区服务监管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搞好社区服务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实施社会救助和再就业工程、发展第三产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托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按照社区服务发展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制定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发展的合力。

  (二十)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并使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适当增长。经常开展对社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服务居民、管理社区的能力。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理论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开设社会工作专业、社区服务课程,培养专业人才。

  (二十一)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订社区服务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完善社区各类服务设施,健全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村社区服务的试点,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统一规划,统筹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社区落实开展公共服务的资金、场所和人员,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要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积极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的社区服务实体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大型服务企业兼并、控股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社区服务单位,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股或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二十二)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推动制定各类社区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满意程度等有关信息的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严禁将救助、福利、公益款物等挪作他用。认真解决社区服务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证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京发[2001]11号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的基层基础工作,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现代城市离不开现代化的管理。随着城市改革和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建立具有时代特征和北京特色的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已成为首都迈向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围绕“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目标,推进以“权力下放、重心下移”为重点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街道实行了政企分开,确立了“条专块统”的工作格局;改革了市、区财政体制,下放了部分市政管理的权限;加强城市监管队伍建设,实行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同时,对城市社区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社区党建取得进展,社区管理得到加强,社区服务快速发展。这些都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必须看到,我市城市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仍很薄弱,社区建设处在起步阶段,人民群众对社区内的安全、环保、保健、娱乐、家政、养老等方面的需求还远远得不到满足。全市社区建设从总体上来说,基本上还是以街道为主体,以居委会为依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动来进行。这种社区建设的方式,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社区定位不明确,各种关系不协调,民主机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充分,从而未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利用社会资源推动社区建设的发展。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随着社会成员结构和组织管理模式的变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部分社会职能和服务职能的剥离,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的改革,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拓展社区服务,已经成为首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推进社区建设对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城市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从体制创新入手,探索和创建新型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首都城市社区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构筑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巩固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阔大基层民主,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围绕大局,目标一致。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推进首都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协调统—。

  (二)政社分开、密切协同。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制度理念,推进城市基层的管理体制改革,在明确界定政府和社区职能的前提下,实现政府功能与社区功能的有机结合。

  (三)以人为本,利义统一。以服务居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以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自觉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

  (四)民主自治,自助互助。围绕社区共同利益,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推进社区互助合作,实现社区资源共享,促进社区健康发展。

  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是:从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入手,健全社区组织,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事业,努力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相适应的管理科学、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文明社区。

  通过今明两年的工作,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包括:

  1、明确社区定位。科学合理地确定社区范围,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居民认同感为纽带,涵盖居民和驻区单位的新型社区。

  2、健全社区组织。加强社区党的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以及社区工作者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构建社区民主自治的组织基础。

  3、创新运行机制。形成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政府行政管理机制、社区民主自治机制、社会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有机结合,政府、社会与社区资源整合利用,社区成员共驻、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

  4、理顺政社关系。按照政社分开、责权统一、财随事走等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和责任,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围绕城市管理和城市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点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在社区治安、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等方面初步形成覆盖城近郊区的新的运行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三)抓好配套改革和建设,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整体合力。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重心下移,健全街道“条专块统”的管理格局,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保障。

  三、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

  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是实现体制创新的关键环节。根据中央精神,各区县要本着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配置的原则,充分考虑地域、人群和认同感等

  要素,尤其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和群众的意愿,科学合理地确定并冠名社区。由于各地的改革步骤和实际做法不同,社区可以在现行的居委会辖区建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居委会辖区进行调整后建立,不搞“一刀切”。社区范围确定后,要在社区内建立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充分发育的新型社区组织结构,形成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组织民主自治功能,广大居民自愿参与的社区组织体系。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健全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党委、总支或支部)。社区党组织作为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居住在社区的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属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员、流动党员、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民办单位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均转入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进行社区建设;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等等。

  建立社区代表会议制度。社区代表会议是社区的协调、议事和决策机构。社区代表会议由社区内的本市居民、驻区单位和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按一定比例推选产生,同时还可以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邀请社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知名人士参与。社区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治章程制定社区工作的各项制度,依法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的重要事项,等等。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下,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代表会议负责,执行社区代表会议的决议,接受社区代表会议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社区规模确定,最低不少于5名。在调整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过程中,家委会要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代表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依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发动组织居民、驻区单位及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建设,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等。

  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是在自愿基础上产生的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志愿者队伍来源广泛,形式不一,活动多样,不受行政指令束缚,不计名利和报酬。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与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社区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四、创新社区的运行机制

  推进社区建设,是一个整体联动的体制变革过程,而不是社区组织的简单挂牌或翻牌。必须配套进行机制上的创新,逐步建立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制、社区民主自治机制、社会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社会组织与社区组织的有机结合、社会资源与社区需求的优化配置。

  理顺政府和社区的关系。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理顺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关系,既要保证城市管理各项工

  作任务落实到位,又要避免出现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化的倾向。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负起社区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的职能。街道办事处和政府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凡属于街道办事处及政府职能部门自身应当做好的工作,不由社区承担;凡需要社区承担或参与的任务,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实行权力下放、重心下移,促进管理职能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行政指令向具体指导、下派任务向积极扶持的转变,管理方法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转变。广大政府工作人员要按照依法行政、职责明确、提高效率、工作到位的要求,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培育社区民主自治机制。社区民主自治的核心是“社区以人为本、民以社区为家”,在社区内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大力培养公民自治意识,培育社区自治机制,逐步使政府部门与社区组织由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转变为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在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制定“社区章程”和“居民公约”,确定社区成员在社区中的主人翁地位,同时规范居民行为。社区居民对社区负责人有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社区内部事务由居民自己决定。推行“下考上”、“民评官”等有效的做法,加强社区居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制约。

  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坚持政府行政管理、社区民主自治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重点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事业。通过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政府确定市场准入规则并严格加以监管,推动社区服务社会化。调动多元投资主体的积极性,运用多种形式发展社区事业。引导企业依托社区资源,开展连锁系列便民服务。要以社区服务产业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以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逐步形成以街道、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辖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的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社区党组织要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社区体制条件下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团结带领广大居民群众、驻区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组织,积极开展社区建设。加强与驻区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发挥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抓紧在具备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和各种民间、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这些组织党的工作的领导,管理好流动党员。要以服务社区、服务群众为第一目标,充分发挥社区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社区建设的工作重点

  社区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很重,要落实到紧密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促进首都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满足人民群众的广泛需求上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

  加强社区治安。进一步完善社区治安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公安部门负责、政府专业管理与社区综合治理相结合、公安干警、社区单位保安队伍和治安志愿者队伍共同参与、专群结合的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公安机关作为专业部门,要落实治安责任制,逐步实现“一区(社区)一警”;运用高科技等先进手段,搞好预防犯罪和安全防范;对社区群众性治保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社区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把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家庭和每一个社区成员。要组织动员治安志愿者队伍和居民值班巡逻,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帮教工作,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确保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拓展社区服务。重点是完善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多渠道投入,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街、居四级社区服务设施和信息网络,规范整合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点。要继续重点开展面向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拓展社区服务,在社区内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社区互助服务与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

  发展社区卫生。建立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抓好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全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市和区县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整合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多种途径,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建设全科医生、社区护士队伍,改善社区医疗保健条件,降低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就医费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大型综合医院的定点协作关系,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使社区居民得到安全、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繁荣社区文化。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社区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积极参与的社区文化工作体制。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加大对社区文化工作的指导和资金投入,扶持社区建设和完善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文化活动场所。加强学前教育、老年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使社区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要加强文化站(室)和社区图书馆(室)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广场及市民学校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社区要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社区业余文艺骨干队伍和文化指导员队伍建设,不断丰富社区文化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教育活动,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符合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的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美化社区环境。规范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与社区的环境建设责任,不断优化社区人居环境,把社区建成干净、整洁、有序、舒适的美好家园。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引导、扶持、服务、监督的作用,实现政企分开、管干分离,推进社区环境建设作业任务的市场化。完善相应的环境设施,明确管理、作业的标准,切实加强科学管理。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整顿脏、乱、差现象,拆除违章建筑,净化、绿化、美化社区。社区要继续大力开展“做文明市民,建绿色社区”活动,组织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六、加强社区建设的领导

  社区建设是涉及到整个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建立推进社区建设的领导机构。推进社区建设,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政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北京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组织推进的职责。领导小组的办公

  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各区县也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对本地区社区建设承担领导责任。按照分工负责制的要求,市委组织部负责社区党建的组织协调工作,民政、财政、公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市政、工商、税务、规划、园林、房管、劳动保障、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社区建设中履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并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建设中有关工作的规划或方案,为社区建设提供指导,做好服务工作。

  (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残联、老龄等群众性组织在推进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驻社区的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通报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要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特别是非营利性组织,使其逐步承接从政府部门中剥离出来的部分职能,承办社区内的服务项目,满足社区成员的多层次服务需求。落实市政府整合社区资源的有关规定,在单位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的宣传引导和优惠政策鼓励,促进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要充分发挥首都社区特有的智力资源优势,开展社区教育,繁荣社区文化,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三)逐步完善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社区服务领域、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准入的制度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逐步制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保障和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

  (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民主选举、社会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等办法,选任社区工作者。注意从下岗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制定相应政策,由财政投入,解决好社区工作者待遇问题。建立社区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专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五)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建设筹资机制。要拓宽社区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在坚持社区居委会不经商办企业的前提下,逐步形成政府扶持、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捐款的社区建设投资机制。逐步增加政府的社区建设投入,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财政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以转移支付给予支持。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捐款资助社区事业。建立社区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制度,加强对社区财务收支状况的监督,实行社区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六)注意把握推进社区建设的工作方法。推进社区建设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中心城区要结合社区资源相对充实的优势,在社区服务方面形成明显的特色;城乡结合部地区要根据地域广阔、城乡交叉、农居共驻的特点,在社区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远郊区县要结合卫星城建设,在社区运行构架方面有所创新。各区县、各地区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注意研究社区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

  京发[2005]18号

  为了全面推进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工作,现就开展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从新的发展阶段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首都的重要地位和责任,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各方面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努力把首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社区、村镇是社会的细胞与基础,是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按照总体规划、全面布局、突出重点、狠抓基层的思路,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总要求和当前的主要任务

  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总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关键,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发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建设,努力把社区、村镇建设成为各个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目标是:民主法治健全、基本社保均衡、公共服务完善、社会安全稳定、生活环境良好、邻里互助友爱。民主法治健全,就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组织,使广大群众在基层社会事务中能够依法当家作主;基本社保均衡,就是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特别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使广大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公共服务完善,就是调整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对基层和农村的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社会安全稳定,就是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安全防范体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使社会秩序井然、广大群众安居乐业;生活环境良好,就是搞好绿化美化、垃圾与污水处理,提高城乡居民的公德意识、环保意识,使群众养成节约、环保、卫生的良好习惯;邻里互助友爱,就是邻里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守望相助,形成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

  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着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

  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城乡基层社会管理。

  ——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公平配置公共资源,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区文化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公平公正的保障制度建设。

  ——着力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和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

  ——着力完善城乡基层组织的工作保障机制。解决城乡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改善工作条件,增强城乡基层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的功能。

  三、转变政府职能,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提供体制机制保证

  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围绕统筹辖区发展、监督专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的要求,推动政府工作重心下移,落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与民主自治管理的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乡镇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乡镇财政体制,完善工作考评办法,使乡镇政府的工作逐渐转向创造发展环境,推进乡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搞好社会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村民自治,带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

  积极推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整合各部门在城乡基层已有的办事机构,提高为基层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工作逐步由专业部门直接承担,减轻基层组织的工作负担;需要由社区协助完成的任务,应当与社区组织协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多种形式,履行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大力推广“网格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管理网络和公共服务网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使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救助以及其他为群众服务的活动。

  加大公共财政对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支持力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制度,增加公共财政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重点向郊区农村倾斜,解决郊区农民的饮水安全、道路硬化、污染治理、能源清洁、环境优美、信息畅通等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市区两级财政建立起社区居委会经费保障制度和村委会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保证社区和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的办公经费、活动经费、培训经费。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用房问题,为城乡基层组织创造基本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对社区和村级组织发展公益事业的专项补助制度,采取项目管理办法,支持城乡基层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提高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通过健全监督机制,保证政府对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投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把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能落实到基层

  按照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引导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推进面向基层、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使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接近城区的水平。

  一是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实现有就业需求的下岗职工能够充分就业。在街道、乡镇层面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就业技能培训机制。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对城

  镇失业人员、郊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免费基本技能培训。加大对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投入,围绕着构建和谐社区的要求,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巡逻、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以及文化、教育、体育、托老、托幼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发展劳务派遣企业。建立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网络,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使社区就业困难人员能够实现灵活就业。积极推动社区创业工作,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以及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使有创业需求的群众得到帮助,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强就业政策宣传,使下岗失业职工能够及时掌握就业信息,鼓励和促进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

  二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社区、村镇内的困难群众都能在基层及时得到帮助。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与首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逐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解决好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落实分类救助、专项救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持社区、村镇开展多种形式的帮老、助残服务活动,切实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难题。

  三是推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使城乡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努力做到每个街道、乡镇都有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村都有卫生服务站,构建覆盖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首都全科医学人才工程和农村卫生人才工程,大力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逐步做到每个卫生站都有全科医生。建立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的目标,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真正发挥公共卫生网底的功能,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性服务。

  四是推进公共教育体系建设,努力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教育需求。加大对基础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保证农村基础教育经费逐年提高。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水平,免收学杂费、书本费和困难学生的寄宿费,使全市的适龄儿童都能公平地享受基础教育资源。依法保障来京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体的适龄子女都能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益。积极发展社区教育,采取多种措施,整合教育资源,挖掘资源潜力,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作用,加强成人教育、未成年人教育,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积极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村镇。

  五是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城乡居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充分发挥首都文化体育资源优势,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丰富和活跃群众生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为全市每一个社区和村配置方便群众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设施。推广基层文化建设示范工程。加强远郊区县新华书店网点建设,深化和完善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鼓励和资助文艺院团到社区、村镇演出。积极培育各级各类群众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行动计划,增强市民体质。

  六是推进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使基层治安水平显著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以“巡逻、社区、治安、内保”为主体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网,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覆盖面广、打击精确、防范有效的工作体系。加强派出所、警务工作

  站等基层公共安全服务设施的规划、整合和建设,推进警力下移,落实社区警务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和平安创建活动。发挥好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做好犯罪预防和社区矫正工作。加大科技创安工作的力度,在统一规划和统一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在城市社区普遍安装技防设施,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水平。建立居民在居住地进行登记报告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联动机制。建立以人口、社会单位、环境和市政设施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数据信息库,提高对社会的动态管理和控制能力。

  五、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城乡基层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要围绕职能定位,把城乡群众想要做的事,变成基层组织的工作,在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组织、动员和带领群众共同创造幸福生活。

  城乡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京发[2005]15号)精神,明确工作职责,拓宽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员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使广大党员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实践党的宗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要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主自治制度,把工作重点转到群众工作上来,不断创新维护群众利益的方式与途径,积极化解各类矛盾,营造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城乡基层自治组织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主动、自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是紧紧围绕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居民会议制度,制定社区居民会议议事规则,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组织结构,切实保障基层社区组织的有效运转。建立社区居委会与驻区单位共同参加的协商议事制度,采取联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驻社区单位的联系,定期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实现资源共享,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业纠纷。建立社区听证会制度,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等公共事务,要听取居民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社区民主管理水平。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村务公开。政府对基层组织的经费投入要纳入民主管理的范围,健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理财制度,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是紧紧围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开展工作。城市社区要大力培育群众性服务组织和团体,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老年人组织、残疾人组织、群众性文体教育组织以及各种社区服务组织,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新型组织动员体制,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服务、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提升社区组织和动员群众的能力。通过开展层次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活动、帮贫扶困活动、社区义工活动、群众互助性服务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加便捷的生活环境。农村村民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培育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组织农民进入市场。要根据本村实际,在树立文明新风、搞好社会治安、改善村容村貌、加强民主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显改善郊区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是紧紧围绕化解各类矛盾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城乡居民在土地、资产、财产、拆迁安置补偿、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社区专

  职工作者分片包户的工作制度,倾听群众的意见要求,掌握群众的基本情况,反映居民的利益诉求,构建新的群众工作网络,努力使矛盾纠纷在基层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帮助解决,实现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切实把各种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加强人大街工委的工作,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社区、村镇定期接待群众的制度。积极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社区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民意渠道。加强邻里纠纷、民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加强法律服务,采取聘请律师等形式,帮助群众依法维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要巩固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员、武装群众,引导广大群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做好“人文奥运”进社区、进村镇的工作,弘扬“友爱、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开展文明礼仪、科普、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倡导爱国守法、团结友善、邻里互助、家庭和睦的社会风气,提高广大群众的文明素质。

  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队伍建设。积极选派优秀的党务工作者到社区、村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吸引原企业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从事基层社会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吸引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到社区、村镇工作。编好教材、落实好经费,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者、村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进一步落实好财政专项补助制度,提高社区工作者收入,并积极建立有效激励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机制、奖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系列,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

  六、切实加强对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的工作,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认真研究推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城乡基层的不同特点和任务,积极研究和制定维护群众利益的不同政策与措施。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谋划长远、立足当前,创新体制、整合资源,分类指导、狠抓落实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各部门要围绕着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把工作的着力点、财力的投入点、各方面资源配置整合的作用点向基层倾斜,推进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职责定位的要求,组织实施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能力。街道、乡镇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职能任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群众生活、贴近群众需求、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增强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搞好基层社会和谐的构建工作,建设和谐单位、和谐校园、和谐企业。全市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都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建设,为社会和谐做贡献,形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合力。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街道、社区

  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发[2000]3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维护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推进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现就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和发展,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组织形式、生活方式等发生了深刻变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街道和社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新的经济社会组织大量产生,需要街道和社区加强管理和服务;劳动者和各类人才进入市场流动和组合,需要街道和社区加强对流动人员及其中党员的管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步向街道、社区转移,需要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的服务功能。完成以上任务,需要街道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建设“首善之区”,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北京的稳定对于全国的稳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维护首都的稳定是我们重大的政治责任。街道、社区是社情民意的集中反映地,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第一线。充分发挥街道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影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3、建设现代化国际都市,加强党对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城市管理要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形成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就要确立街道在整个城市管理体制中的基础地位,使社区建设和管理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使街道成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主体。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街道、社区在整个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必须通过全面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来实现。

  4、增强街道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社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必须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街道承担的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越来越突出,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战斗力不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薄弱,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充分运用社区载体,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把街道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贴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广大居民群众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

  二、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层政权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新时期党的建设总目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于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现代化国际都市,更好地为党政军首脑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服务,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以加强街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创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新机制、新格局,扩大党在城市社区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街道、社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渗透力和街道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推进首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6、工作目标: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增强,街道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街道、社区内新的经济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建设明显改善,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明显加强,社区思想文化建设和党的群众工作明显改进,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单位党组织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街道、社区各项工作上新水平。

  7、主要任务:

  第一,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建设文明社区。街道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辖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动员和组织街道、社区单位深入开展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多层次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兴办社区文化事业,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卫生、科技活动,巩固党的思想文化阵地;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小区、文明街道活动。

  第二,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维护社会稳定。街道党组织统一领导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以基层政法组织和综合治理组织为主体、以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社区全体党员为骨干、职责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打击、预防犯罪,消除不安定因素,化解矛盾,保持稳定。

  第三,加强对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领导,促进社区发展。街道党组织要领导和支持街道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管理,搞好社区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改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社区管理规范化、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组织。

  第四,建立健全社区内新经济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凡是具备条件的经济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暂时无法建立独立党组织的,可以先建立工会组织,也可以设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新建党组织一般实行属地管理。街道党组织要加强对这些经济社会组织的政治领导,努力消除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空白点”。

  第五,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发挥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开展“争优创先”、党员责任区、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上下功夫。坚持从严治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居民中的党员要在维护社会治安、建设文明社区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市属国有企业、区属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及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并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要求把党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离休干部党员,街

  道党组织要予以接收,离休干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成立离休干部党支部,发挥好老党员、老干部的政治优势,做好老干部工作;要积极探索对流动人员中党员加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具备条件的,要在流动人员的党员中建立党支部。组织社区在职人员中的党员积极投身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以党员志愿者活动为载体,动员他们利用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积极参加社区内各种社会性和公益性活动;在职党员领导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各单位评选优秀党员和各类先进个人,要把党员在居住地的表现作为考察内容。

  第六,加强和改进社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街道、社区单位党组织要适应改革发展的实际,针对思想领域的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分析社情民意,找准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群众思想工作的主题,多角度、多层次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党员的人才优势,用多种方式为群众释疑解惑,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改革、正确看待社会现象,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化解矛盾,保持稳定。要在群众中大力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倡导科学精神,反对封建愚昧。

  三、街道党组织的地位和主要职责

  8、街道党工委作为区委的派出机构,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核心。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协调辖区内社会单位,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3)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4)加强街道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辖区内新的经济社会组织加强政治领导;(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专业管理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监督工作;(6)组织制定社区党的建设规划,协调指导社区单位党组织和社区在职人员中的党员积极参加社区政治生活;(7)领导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8)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9、居民区党支部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做好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基础。居民区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联系协调社区单位党组织完成所担负的任务;(2)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3)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4)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居民区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和监督工作;(5)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6)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社区的发展与稳定。

  四、着力加强街道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10、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理想和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树立全局观念,保证政令畅通;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树立公仆意识,为群众排忧解难,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11、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配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

  兼备的原则,不断改善街道领导班子的年龄、文化和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选好配强街道党政一把手。每个街道领导班子都要配备35岁左右、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全市街道党政正职中35岁左右、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年轻干部,应不低于20%。工委班子中,行政领导干部应达到三分之一左右。

  12、保持精干高效的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干部。街道党工委一般应设有办公室、组织、宣传等职能部门。统战、武装、老干部、群团等其他工作,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相应设置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街道机关党群系统工作人员编制,应不低于机关工作人员总编制的四分之一。要把素质全面、作风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年富力强的干部,优先安排到党务工作岗位。

  13、加强居民区党支部建设。继续加大以居委会辖区为单位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逐步做到“一居一支部",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时考虑筹建居委会和组建居民区党支部。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热爱居民工作、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继续推行居民区党支部委员与居委会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加大从民选街聘的居委会干部中的优秀党员中选拔支部书记的工作力度,条件具备的,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可以一人担任。区县委、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居民区党支部书记的培训,每年至少集中轮训一次。党支部书记待遇应与居委会主任相同。切实解决居民区党支部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等问题。

  五、切实加强和改进对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14、要把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市基层基础工作和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市委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抓好工作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加强对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15、各区县委要把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要把街道、社区党的建设上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县人大、政府、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规定,理顺政府管理部门派驻街道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对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任免,要充分听取街道党组织的意见。

  16、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要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中组部明确规定:“街道党委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民区党支部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街道党工委和居民区党支部要主动牵头,加强协调,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成立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党组织参加的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为议事机构,根据社区规模和加强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居民区可以建立协调委员会分会。街道党工委要全面负责社区工作,在社区党的建设工作中,逐步形成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居民区党支部为基础,社区全体党员为主体,社区内各类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新格局。

  17、市属各系统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支持并协助做好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市属各系统党组织要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参加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社区单位党组织要尊重和主动接受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积

  极参与社区党的建设,教育在职人员中的党员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系统、各部门在评选文明单位工作中,要把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重要的依据和内容。

  18、建立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坚持年初有目标,年中有检查,年底有考核,把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ΟΟΟ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ΟΟΟ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一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十五至五十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二至三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五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八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

  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两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第二十一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

  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四条

  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五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十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

  要求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ΟΟ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

  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满足社区成员需求,完善社区功能,推进社区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所有或者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的下列设施资源:

  (一)

  操场、游泳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二)

  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三)

  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

  医务室、健康咨询等卫生设施和项目;

  (五)

  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对所在社区提供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协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比。

  各区、县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民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坚持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共驻、共建社区的原则,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七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鼓励单位利用本单位设施以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生活服务咨询等活动。

  第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奖励的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开。

  第十条

  单位利用浴室、游泳馆等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增加用水的,由单位提出增加用水指标的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准,用水价格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相应增加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理和清运等卫生及其他管理费用可以减免。

  第十一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单位就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社区居民的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当经社区居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协议签订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领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标志。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商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利用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应当做到:

  (一)

  悬挂统一的社区服务标志;

  (二)

  不得以出租、转租、转让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三)

  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单位内部职工;

  (四)

  设施安全和卫生条件等达到基本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应当协助、配合单位做好社区服务工作,爱护服务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在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

  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

  (二)

  与单位签订协议时体现社区居民的意见,保障社区居民的利益;

  (三)

  为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提供帮助;

  (四)及时向单位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并协助单位做好整改;

  (五)协调解决社区居民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第十六条

  单位在开展社区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协议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解除协议,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回社区服务标志;对变相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ΟΟ六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

  若干规定》的决定

  现决定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

  管理若干规定

  (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

  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输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异议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城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当体现便于居民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七条

  平房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居委会办公用房末达到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八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规定的配置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没有建设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居民入住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追缴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1991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街道(镇)和居委会兴办的以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为主,并向本地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伤残儿童寄托所等社会保障设施、文化娱乐活动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坚持社区服务社会办的原则,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开展无偿或有偿服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第四条

  市、区、县民政局是本市社区服务设施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规划、房屋土地、城市建设、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依法给予扶持。

  第五条

  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当按照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进行规划和设计,由街道(镇)、民政等部门筹资建设。

  现有居住区,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展社区服务事业,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条件下,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可由街道(镇)、民政等部门筹资建设社区服务设施用房。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配套建设定额指标,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确定。

  第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由民政部门收养或照管的孤寡老人进敬老院或死亡后,其原住房属于公有房屋的,由民政部门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后,安排用于社区服务事业;其原住房属于孤寡老人本人私有房屋的,依照收养或照管时的约定,交由民政部门安排用于社区服务事业。

  第七条

  兴办社区服务设施所需资金,由区、县、街道(镇)、民政部门等筹集,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资助。鼓励社会捐资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民政部门进行有奖募捐筹集的资金和社区服务设施有偿服务收入、减免税款、社会赞助及有关部门资助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区、县、街道(镇)兴办集体所有制社区服务设施,须向市或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社区服务设施,为自收自支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核发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社区服务设施证书。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务设施在资金、减免税等方面依法给予扶持。

  经批准的社区服务设施开展文化娱乐、医疗康复或其他经营性便民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条

  区、县、街道(镇)兴办的社区服务中心,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其名称统一为社区服务中心,并冠以所在区、县和街道(镇)的名称。

  第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兼职、义务服务相结合。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应有二至三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

  第十一条

  社区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社区服务的使用性质。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各项扶持待遇。

  第十二条

  社区服务设施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

  转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ΟΟ一年六月六日

  关于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

  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现就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的必要性

  居委会、家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居委会、家委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家委会越来越不适应社区发展、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一些家委会单位行政化管理的现象突出,影响了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也影响了街道办事处对其工作的指导;由于企事业单位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已成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制约因素,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家委会的投入减少,管理薄弱;家委会规模普遍较小,相对封闭,不利于社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不利于社区统一管理和服务。因此,为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家委会转制为社区居委会势在必行。这对于建立社区新型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转制工作的原则

  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以《通知》要求和本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工作实际出发,坚持充分协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合理调整,稳定推进,逐步向社区统一管理的目标过渡。

  三、转制工作的安排

  本市所有家委会全部转制为社区居委会或通过其它转制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家委会向社区居委会转制工作要与调整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居委会工作同时进行。转制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一)家委会转制的形式

  根据家委会主办单位的意见和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社区划分的原则,可以采取三种转制形式:

  1、具有一定规模,主办单位有保留原有建制要求的家委会,可以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

  2、规模较小,相对独立,主办单位愿意继续管理的家委会,可以社区小组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3、主办单位不愿意保留的家委会,可撤销原建制,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

  家委会的转制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转制形式,经双方充分协商,并就有关条件和责任签定协议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家委会转制后的管理体制

  1、家委会独立转为社区居委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同时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各项制度;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协助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2、以社区小组形式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原家委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小组的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负责本小组的工作。

  3、家委会独立转制或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以后,在过渡期内,主办单位仍继续负责社区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人员安排及经费保障

  1、家委会转制后,由区政府负责办公经费,在过渡期内,社区居委会的其他经费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2、家委会转制后,在过渡期内,社区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科技创安等项经费的投资主体不变,仍由主办单位负责。

  3、在转制过程中,原家委会中的专职、兼职人员,没有被选入社区居委会的,由原主办单位负责安置。

  (四)有关财产的处置

  1、所有转制或撤销家委会的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所有权归属不变,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主办单位不得收回或挪作它用。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单位,也应依法将原家委会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交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

  2、家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以后,由原主办单位按照《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服务设施等。

  3、原家委会的债权债务,由原主办单位负责解决,结余资金,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四、切实加强对家委会转制工作的领导

  家委会转为社区居委会是对家委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向在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广泛宣传家委会转制及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尊重主办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制形式;家委会主办单位要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依法承担应尽义务。各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转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

  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发[2002]89号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篇三:关于社区法律的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6]14号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

  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2.坚持社会化。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3.坚持分类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实行分类指导。既要整体推进,又要解决薄弱环节、重点项目和关键问题;既要坚持广受居民欢迎的传统服务方式,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主要任务。通过努力,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二、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四)推进社区就业服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五)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推进社区救助服务。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开展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加强对社区捐助接收站点、“慈善超市”的建设和管理。

  (七)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重点和内容: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八)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逐步建设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场所,加强对社区休闲广场、演艺厅、棋苑、网吧等文化场所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调动社区资源和力量支持和保障社区内中小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提高居民科学素质。统筹

  各类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学院、市民学校的作用,积极创建各种类型的学习型组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建立覆盖各类人群的多渠道、全方位的社区学习服务体系。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不断增强居民体质。

  如何推进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互相配合”的原则,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的生活与就业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十)推进社区安全服务。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加强社区警务室(站)建设,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十一)不断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提高为社区及其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做起来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可依法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组织承担。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梳理、整合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热线,形成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支持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

  支持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居民需要,建立热线电话救助网络、社区智能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社等服务载体,开展非营利服务。

  指导社区居委会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四、培育社区服务民间组织,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了解)

  (十五)大力培育社区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使社区居民在参与各种活动中,实现自我服务、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积极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有序开展服务。

  (十六)积极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了解)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优化志愿人员结构,壮大志愿人员力量。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够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指导志愿组织和志愿人员开展社会救助、优抚、助残、老年服务、再就业服务、维护社区安全、科普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状,了解即可)

  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加大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力度,对于改善社区组织的工作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不少地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有的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陈旧简陋,有的社区组织没有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特别是老年人、青少年活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有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不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

  (都有什么途径,以下六点要有印象,将来可以选择)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目前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优惠、优先租借。

  二是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整合后主要服务于原企业的,这些国有企业应当继续长期租借给社区组织使用。上述企业如遇企业改制、分离办社会职能、出售职工住房等情况,应当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无偿划转给社区组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无偿划转的上述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直接核减企业国有权益,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地)级社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

  三是对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一些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市(县)级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

  四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

  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

  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费用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取暖等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驻区单位自愿赞助。

  当前要重点开发利用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三方面的功能:一是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二是组织居民活动的功能;三是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

  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篇四:关于社区法律的内容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第二章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

  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

  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4号

  (2002年1月29日)

  为实现我市在2005年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发展目标,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居

  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为宗旨,以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密切党群关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二、社区建设主要目标与基本任务

  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新型社区,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分工科学、协作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把我市社区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文明社区,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今后五年我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是:(1)围绕我市率先基本实现

  现代化的要求,2002年前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新型社区,构建新的社区组织体系。(2)以拓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增加服务项目,建立市、区、镇(街道)、社区四级社区服务网络,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3)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4)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合理配置社区资源,大力发展社区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的素质和社区的文明程度,建成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化社区。

  三、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方面的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起,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一)社区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群众团体和社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其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工、青、妇、关心下一代工作、残疾人、老年人组织和各种中介组织,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社区服务。充分利用街道已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建立社区服务站,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儿

  童、社区贫困户、优抚对象和其他社会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要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探索社区服务产业化的形式,采取无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逐步使社区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

  (三)社区卫生。积极开展预防、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残疾康复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方便群众就医,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卫生条件。统一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社区居民获得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

  (四)社区文化。充分利用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文化站、活动室、社区内各单位的文化活动设施及社区广场等,组织群众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多方面的服务,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五)社区环境。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整治脏、乱、差,不断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培养社区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文明社区。

  (六)社区治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的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住人口管理、防火防盗、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等工作。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聘请和配备法制化、信息化社区建设所需要的法制信息员,为居民、驻区单位创造一个稳定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七)社区计生。统一规划社区计生管理与服务机构,认真落实上级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任务。积极做好社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做好优生、优育、优教工作和生育、生产、生活“三结合”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活动,加强计生信息网络建设,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

  社区服务是整个社区建设工作的基础和龙头。要立足社区,面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要建立热线电话、社区电脑网络服务信息咨询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网络。街道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活动中心),镇要建立一个不少于30个床位的敬老院。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一个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站。通过开展社区建设,要把拓展社区服务与推进社区老龄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大力挖掘社区资源,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镇)、社区四级老年人服务网络,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为社区照料提供载体,为老年人活动提供场所。建成以老年人、残疾人服务为重点,多种所有制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一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鼓励集体、私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二是实行服务对象公众化。以社会效益为主,实行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及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各种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实行服务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社会服务网络,拓宽社区服务领域,丰富社区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四是实行社区服务产业化。要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失业

  人员安置、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最低生活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等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贴近社区、贴近家庭、贴近居民的各项服务,把市场运行机制引入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

  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和认证制度。各级工商、税务、物价、劳动、水电、通讯等部门应按政策给予优惠。以社会投入为主渠道的社区服务单位,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同步发展。

  五、工作步骤(一)建立推进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市成立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由市分管领导任主任,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国土、住宅、计划、建设、工商、税务、人事、公安、司法、劳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保、城管、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协调、检查督促和工作指导。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指导思想,实行党政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以街道、社区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方支持,居民群众广泛参与,责权利统一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区、街(镇)要相应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把社区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科学合理划分社区。根据有利于服务管理、有利于社区居民自治和有利于社区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社区构成因素,重新调整居委会的规模,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社区调整划分、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分社区应把握以下三个标准:

  (1)要素定性标准。按照社区的基本要素,根据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及地域性对社区进行划分。社区的划分原则上不影响原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并力求一致,公安派出所所辖社区设立警务室,工作人员由原辖区片警、户管员以及治安人员组成。(2)适度规模。主要根据适度的管辖人口、户数和一定的地域面积来划分。一般以管辖2000至4000户或常住人口6000至10000人左右为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集约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镇政府所在地等相对独立完整的社区,其管辖户数和人口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减。(3)功能标准。根据社区的不同功能,可将社区划分为不同类型:以政府开发的或房地产商开发的大型住宅区为主的“住宅型社区”;以农村城市化后的原村民居住区为主的“农转居型社区”;居民区和商业区混合的“混合型社区”;各镇政府所在地的“卫星镇社区”等。派出所治安区域划分原则上应与行政区划相衔接,按一个街道设一至两个派出所,一个镇设一至三个派出所以及派出所不跨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原则;一个街道(镇)设一个派出所的,所长可以高配,并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一个街道(镇)设多个派出所,明确一个中心所,中心所所长参加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各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调整划分社区,不搞一刀切。各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并将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

  (三)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每届任期均为3年。

  ———社区党组织。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成立社区居民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党支部按照《党章》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深发[2001]12号)履行职责。凡社区居委会党员、户籍在辖区内但工作单位无党组织的居民党员、企业退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尚未分配的大

  学生党员、未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都纳入社区党组织管理。在辖区范围内工作的非户籍党员,如本单位没有党组织,或因其他原因处于流动状态的,纳入社区流动党员党组织管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居民党支部书记可以交叉任职。共青团、妇联、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残联、少先队、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群团组织也要同时建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权力机构,由社区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和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决定社区内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党组织的领导。其组成人员一般按照每管辖300户左右或管辖常住人口1000人左右配备一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每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大小分别配备5-13人,实行专职制,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的主体组织,对于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区内各类组织负有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原则,做好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计生等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

  (四)理顺社区组织的内外关系。一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的关系。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处理好政府行为与社区自治的关系。解决街道管理体制中的条块分割和责、权、利不统一的问题。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为工作重点,组织发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二

  是理顺社区组织与社区单位的关系。充分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三是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有权参与选择物业管理机构,行使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协调和监督,支持物业管理机构搞好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处是住宅区物业的管理者,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服务业主住户等方面发挥作用,其管理服务是企业行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做好社区的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小区物业公司在社区服务、环境美化、维护治安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社区组织要明确各自职能,相互协调,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社区建设。

  (五)改革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制度,加强社区工作队伍的建设。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本社区的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加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建设一支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宣传发动,引导社区居民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识,踊跃参与社区工作,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一支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六)简政放权,强化社区功能。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明确区、街、社区的管理职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社区,大服务”的改革思路,调整政府和社会的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把应由社区办的事交给社区去办,强化社区的自治职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财随事转”的原则,把移交社区的职能和任务的工作经费转移社区,赋予社区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

  (七)设立示范,逐步推进。为确保社区建设工作的稳妥实施,各区

  应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办法。市以南山区作为试点示范区,实行社区居委会领导的“一套班子五块牌子”(居委会、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办、物业管理处、无毒社区、警区)的社区一体化管理经验为示范,实现市安全文明小区向社区建设的过渡。各区应选择1个街道(镇),各街道相应选择二至三个不同类型的社区作为试点示范,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合力。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开展社区建设作为促进城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城市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支持,明确各自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民政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履行职责,制定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部门要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社区建设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主导作用;计划和建设部门要把社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街道、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等问题;人事、编制和社保等部门要解决街道、居委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政法公安机关要加强社区法制建设,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市、区普法部门和市法制教育培训中心要积极组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营造社区居民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文明法制环境,居民有“市社区法制教育普法学习合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社区劳动服务网点,为新成长的劳

  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环保部门要围绕改善社区居住环境,开展社区环境文化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开展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活动,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开展社区医疗保健服务;文化、教育、体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和普及科学技术活动,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国土、住宅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落实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对社区服务网点和社区兴办的产业给予政策倾斜;水、电、通讯、房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对社区建设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的收费,参照居民使用的收费标准实行优惠;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残联、老龄委等组织要以社区为依托,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建设的各项事业,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对每个社区居委会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扶持社区建设。大部分的社区建设经费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近期安排每个社区居委会20万元作为社区建设的启动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发行福利彩票的净收益,每年应安排80%以上的资金用于辖区的社区服务。每个社区要规划建设“五个一”即一个社区服务站、一个社区康复中心、一个文化广场(公园)、一个图书室、一条安全文明示范路(街),完善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体、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等设施,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建设体系。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纳入城市小区规划,切实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规划国土部门要做好总体规划,今后凡新开发的住宅区,开发商应按配套设施以成本价加5%管理费的房价,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用房,并将规划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居委会规模调整与合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调剂管理,用于社区建设,不得挪作它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街道和社区可积极探索社区服务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弥补社区经

  费的不足,取之于社区,用之于社区。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理论研究。要加大社区建设的舆论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建设的系列报道,深入宣传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形成社会共识,动员更多的力量参与社区建设,营造人人了解社区建设,全社会关心支持社区建设、各方主动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四)建立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根据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制定社区建设评比表彰制度,采取领导挂点的办法,把社区建设纳入党政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标准具体化,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严格考评,对达标社区进行表彰,促进社区建设不断提高水平。

  城市社区建设涉及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扎实推进社区建设,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务必使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全面推进并取得重大突破。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1998〕262号

  (1998年11月30日)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

  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节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八)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抓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办理本居住地区的一些公共事务,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十)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任务。

  二、保证居委会的合法权益

  (一)居委会的选举产生、专职人员的招收录用和撤换调整,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由区政府、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二)产权归居委会的办公、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等用地、用房和设施,以及居委会的收入、上级下拨的经费等,归居委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上收、平调或挪用,民政、财政部门每年

  对居委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居委会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各项权利,主要有:居民活动组织权,居民公约监督执行权,居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文明家庭、文明单位和文明小区评议权等。

  (四)辖区单位要自觉遵守所在地居民公约,大力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居委会工作人员到驻本居住地单位联系工作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各单位要教育员工增强居民意识,尊重居委会工作人员,理解和支持居委会工作,参加居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干扰、妨碍居委会正常工作的居民,所在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加强居委会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解决居委会经费来源不落实、工作人员待遇低等问题

  根据深府〔1994〕274号文规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执行我市行政机关现行工资制度,其相应的工资薪级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审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畴,由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统筹投保。居委会主任任职期间可以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其余专职成员按原职别套级。居委会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市政府从1999年起每年划拨2000万元用于补贴特区内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开支。

  宝安、龙岗两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办公经费参照上述规定,从两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中自行解决或列入区、镇财政预算解

  决。

  居委会社区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区财政和民政部门监督。社区服务收入只能用于社区服务活动或设施建设开支。

  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问题解决后,居委会不得再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收费。

  (二)限期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每个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今后新建居委会或现仍没有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负责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加5%管理费购买,市财政按每个居委会5万元进行补贴。所购办公用房产权归区政府,所有权归居委会。规划国土部门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列入住宅区规划设计要点,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并及时通报给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1999年3月底前,限期解决所有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今后,所有居委会均不准出租办公用房,已出租的办公用房要尽快收回。

  (三)村转居居委会应与当地股份实业公司脱钩

  从1999年开始,村转居居委会与当地的股份实业公司逐步脱钩。今后,村转居居委会的地位、待遇、经费和管理均与城市居委会一致。脱钩时股份公司要将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无偿划拨给居委会。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根据辖区户数、工作任务情况分别核

  定,一般为5—13人(含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加强对居委会现有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外,还应大力吸收、引进优秀年轻人才充实居委会。居委会调整或新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本辖区内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适当照顾下岗职工和复员军人。

  四、理顺居委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一)区人民政府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居委会工作,解决居委会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区政府办公室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居委会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民政部门是负责居委会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对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依法进行审核。

  2、依法组织居委会民主选举,颁发当选证书,指导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指导居委会抓好社区服务、社区管理工作。

  4、核定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组织指导居委会工作人员培训工作,颁发上岗证书并定期考核检查。

  5、调查研究居委会的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6、检查居委会工作,总结交流居委会工作经验,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三)街道办事处负有直接指导居委会建设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居委会建设,要把居委会建设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要及时调查了解、关心支持和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顺居委会与屋村管理处的关系。在屋村依法建立的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基层组织,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及屋业管理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选举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监督屋业管理处工作。

  (五)居委会设立专职治保主任,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群防群治工作,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委会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居民意识,使全市居民进一步认识到居委会工作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居委会的工作,逐步提高居委会的社会政治地位。

  (七)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文件精神,制定各自的落实措施,很抓落实,促进全市居委会建设的健康发展。

  五、帮助居委会搞好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居委会的一项主要任务。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要和有关单位共同规划,互相配合,举办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问题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社区服务事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为居民的生活排忧解难。

  六、进行居委会改革试验

  加强居委会建设,要从深圳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妥善处理好居委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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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社区法制宣传资料

  导语: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社区法制宣传资料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复查迎检工作是当前全区的一件大事,全民法制教育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容忽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责任分解的要求,以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为依托,创新载体,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全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80%,确保创建工作在测评考核中顺利达标。各司法所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对各地法制宣传专窗专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更新,共同为我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1)在家观看电视台《政法在线》等法制栏目。(2)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3)参加法律咨询活动。(4)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5)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6)遇到法律问题向社区律师进行咨询。(7)观看街道社区法制专栏、板报。(8)参加司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9)参加单位或社区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10)观看法制文艺演出。(11)浏览法治网站或网站的法治文章等等。(12)中学生在参加思想品德课考试时,试卷中有法律知识考题,也可视为参加全1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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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1)积极实施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弘扬法制精神;(2)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3)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80%;(4)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五五”普法,是XX—XX年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XX年开始实施,XX年组织考核验收。

  “六五”普法,是XX—XX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从XX年开始实施,XX年组织考核验收。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普法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求实创新、坚持普治并举。

  加强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2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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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地方、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职工和农民。领导干部学法,重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公务员学法,重在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力。青少年学法,重在培养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能力。农民学法,重在提高法律素质。

  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法律六进”是指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XX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四进社区”活动指的是科技、文化、卫生和法律四进社区。

  “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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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普法规划的组织实施。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民调解法》等。

  《物权法》于XX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法》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旧法相比,新法内容作了大幅度调整和补充,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XX年10月28日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主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XX年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于XX年3月1日起施行。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

篇七:关于社区法律的内容

  

  社区相关法律知识社区相关法律知识,跟着店铺?编?起来了解。社区相关法律知识1、民法典保护弱者权利,如存在家庭暴?或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的情形,可以起诉维权。2、夫妻中??在怀孕期间、?孩?后1年内或者打掉孩?后六个?内,男?不能向法院起诉离婚。3、夫妻双?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调解?效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离婚后,孩?归??抚养,另??有权利探望孩?。4、继承权男?是平等的,??对?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劳动法??1、劳动者与??单位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是书?形式,合同中约定试?期的,试?期不得超过6个?。2、发?劳动争议纠纷后,劳动者可以在六个?内,以书?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些饭店、茶楼或咖啡厅等场所都规定了顾客的最低消费额,注意这样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在购物时获得的赠品或者奖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维修、调换或者赔偿的要求。3、在购卖价格较贵的物品时,?定要让销售?出具发票,要求销售?出具发票是您的权利。(四)其他??的法律常识1、借债要债注意打好?条收条,写明利息,归还期限等,作为?后追偿或诉讼的证据,且债务到期后两年内不要债,就失去了诉讼的权利。2、如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或路边的?告牌砸着或是掉进了没有盖好且没有设警?牌的洞井?受伤,可以将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3、您若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4、实?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在校的学?。5、?已的东西被他?抢劫或者房屋被他?霸占,在?年之内有权要求他?返还??的东西或房屋。6、房地产开发商不能够在还没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该房屋卖给他?,这?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店铺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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