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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信访举报处置3篇

时间:2023-06-29 12:00:1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纪检信访举报处置

  

  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下文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全文!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

  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

  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

  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

  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

  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

  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

  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

  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15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

  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篇二:纪检信访举报处置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报告3篇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120xx年7月,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郝俊星带着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同志,深入各旗县区纪委监委及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通过座谈汇报、现场答疑、实地查看、变上访为下访等形式,就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基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开展状况及存在问题开展调研。现将调研状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状况

  从调研状况看,各地区在主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新形势、贯彻落实信访举报工作新任务、新要求上主动作为,努力探究,取得了肯定成效。

  〔一〕厘清职能职责,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在厘清职责上强化宣扬引导。各地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在精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后信访举报受理方面的改变上狠下功夫,深入学习。并通过在各类媒体发布公告、印发宣扬手册和信访举报明白卡、更新宣扬展板、基层宣讲、规范统一来访接待口径等方式,加大宣扬引导力度,强化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六个受理、三个不受理"的认识。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上创新形式。各地区纪委监委在信访举报渠道的畅通和拓宽上创新形式,通过在街镇张贴宣扬专项受理问题公告,构建区、街道两级视频"信访直通车",创建"流淌信访室"等形式,努力构建信、访、网、电、微五位一体全方位的信访举报平台。在来访接待窗口建设上不断改良。各地区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通过统一信访接待室标识和展板内容、对信访接待室和等候室合理布局、配备安全管理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安装远程接访系统等,提升了信访接待场所标准化建设,提高了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接访工作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

  监察体制改革后,各地区纪委监委严格根据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包头市纪委监委受理信访举报工作方法〔试行〕》,从受理原则、受理范围、办理流程、办理要求等完善了信访举报在接收、登记、分流、处置、反馈、了结、归档,以及监督、汇总、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准时规范,确保基层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适应。同时,结合地区实际,昆区建立"听、记、讲、问、谈、办、答"的七步走机制,确保全时段受理群众信访举报;青山区出台《街镇纪〔工〕委受理信访举报及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方法》、《信访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镇纪〔工〕委信访工作的意见》;东河区实行划片联组工作方法,整合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派驻纪检组工作资源,解决信访力量缺乏问题;石拐区建立领导接访首接负责制,制定班子成员包联苏木、镇、街道工作方法;土右旗编印《信访举报工作手册》,用于指导基层乡镇信访举报工作。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为新形势下规范、高效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强化协调服务,进一步确保领导接访常态化

  各地区严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通过落实定期接访、限时办结、包案督办,有效化解矛盾,切实把领导干部接待群众的过程,变成倾听群众呼声、疏导群众心情、解决群众困难、亲密党群干群关系的过程。截至2018年11月底,各旗县区纪委监委、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共接访286批次316人,受理业务范围内检举控告148件次,正在处置69件,其中,谈话函询4件,初步核实58件,立案审查7件。共办结了结79件,其中,直接了结13件,谈话函询了结8件,初核了结53件,立案审结5件。共处分处理7人次,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人次,组织处理3人次。

  〔四〕变上访为下访,进一步化解基层矛盾

  2018年7月份,根据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在全区旗县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上访变下访〞活动"要求及市纪委监委配套制定的工作方案,各旗县区纪委监委、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高度重视,制定方案,强化领导,明晰责任,带案下访,活动取得阶段成效。九原区纪委监委坚持信访案件告知、答复、回访等"三个面对面"办理程序,并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跟踪回访;白云矿区纪委监委变"等线索"为"找线索",开展以"进家入户贴生活、进店入铺接地气"为主题的"大走访"活动;达茂旗围绕脱贫攻坚等重点信访问题,实行定向专访、上门走访、定期回访措施深入农牧民家中调研走访;固阳县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头深入基层一线排查化解积案,打造"流淌信访室",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力度;稀土高新区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接访、下访常态化,实行不定时间、不定方式、不定地点的"三不定"方式开展下访调研,将"上访变下访"活动作为化解基层矛盾,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综合施治"组合拳"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举措。2018年1-11月,共有350名纪检干部进村入户985次,走访372个嘎查村〔社区〕、走访群众2285人。设立信访工作联系点101个。共梳理出信访问题194件,其中重复访89件,已通过下访解决98件,正在解决96件。下访发觉问题109个,已解决81个。

  二、存在问题

  〔一〕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突出。其缘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广撒网"引起重视的心理。目前"信、访、网、电、微信"五位一体受理渠道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便利条件,部分群众基于"广撒网"、多举报更重视等心理,会实行多次、多渠道、多部门反映问题。二是承办部门对初信初访处置不当。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初信初访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上级交办和应由本级受理的初信初访没有准时处置或因办案力量薄弱、工作思路不清、采纳方法过于草率简洁,信访举报处置不准时不到位,导致群众的不信任,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继而初信初访演化为重复访、越级访;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存在重查办轻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办结后反馈环节较为薄弱,甚至不反馈、不回复,导致信访群众没有准时把握办结状况或者因为少数纪检干部对政策法规、党纪条规学习不透、理解不透,沟通上有偏差,不能对群众作出令人信服的反馈而导致重复访。四是个人诉求难以满足。监察体制改革后,信访举报老账旧翻,土地征拆、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大量重信重访,这些信访问题繁琐冗杂,调查取证困难,没有政策和法律支撑,难以解决,信访人得不到满意反馈造成重复访;还有一些是虽然已经有了结论且已答复反映人,但反映人紧凭主观臆断认为与其个人诉求和自我意愿存在差距,导致重复访、越级访。

  〔二〕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占比较高。一方面,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瞩目成果,特殊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期盼值、信任度进一步提高,认为纪委监委出面一切问题都能解决;另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扩大了,但是群众的认识比较模糊,从直觉印象误认为纪委"啥都管",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不明了,造成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数量增加;惑、统一认识、凝心顺气的效果。

  〔三〕跟进落实,为化解基层矛盾助力施策

  针对当前信访举报反映农村牧区基层党员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持续走高的现状,要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对基层组织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入手,同时通过开展下访活动深入群众,主动发觉问题化解矛盾,将下访活动作为净化基层政治生态综合施治"组合拳"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源头治理。深入推动群众亲密关注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加大"三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把惠农政策、集体"三资"、"一事一议"等政策项目公布于众,接受村民的监督;落实好"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村级延长;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长,进一步强化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发觉问题,形成震慑。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上访变下访"活动。"上访变下访"一方面有利于准时发觉信访苗头,排查信访隐患,和作风问题、落实"三务公开",民生资金使用状况,深挖问题线索,进一步将信访举报渠道延长到群众家门口。市纪委监委要加强督查督办,层层传导压力,对办理状况准时进行跟进催促,定期通报办理状况,对超期办理、压案不查的,严厉

  约谈、通报、问责。

  〔四〕强化认识,提升信访举报分析水平

  信访举报是研判一个地区、领域和行业政治生态的"晴雨表""风向标",信访举报分析是新时代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职能和基本要求,信访举报的分析水平表达的是信访举报工作的核心价值。做好新时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不能满足于"收收转转"的基本功,也不能满足于当个"统计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占据"政治生态分析师"的高点,把信访举报分析作为研判政治生态、发觉突出问题、服务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抓手。在进一步扎实做好信访举报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切实做到状况明、数字准、底数清的基础上,围绕"六个分析重点"做好政治生态把脉。一是重视运用大数据思维,深化综合分析职能。对每一个信访举报件做到更细更实的分类登记汇总,进一步加强关键数据指标的采集,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重点人群和重点事件开展综合分析。特殊是有大数据应用实践基础的地区,要与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大数据应用年"活动的具体要求,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主动运用大数据思维审视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分析等各环节工作,围绕提高效率、解决问题提出大数据应用的需求。二是不断建立健全分析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定期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机制,同时建立分析成果向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巡察工作转化运用机制,把分析成果转化为合理建议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举措中去。

  〔五〕加强培训,提升基层信访干部业务素养

  信访举报工作是连接党和群众关系的重要纽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深化工作职能,改良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实现信访举报工作整体性提升。一是要教育引导信访干部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固树立群众观念,特殊要坚固树立保密纪律就是政治纪律的意识,时刻保持政治清醒、站稳政治立场。要进一步树立"群众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做到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勇于担当风险;二是要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信访干部业务技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新时期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加强学习、苦练内功。针对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干部流淌快、新人多的现状,准时开展学习培训显得尤为迫切。通过个人自学研学、组织集中培训、选派人员调训、集中沟通座谈等形式,紧跟形势任务要求,尽快适应精确把握当前信访举报的职能职责、受理范围、办理原则,努力提高法纪贯通能力、调查讨论能力、甄别筛选能力、研判分析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大数据运用能力。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2依据区纪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区纪委监委机关整治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现将我镇整治信访举报工作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落实状况报告如下:

  一、明确整治目标和范围

  通过找准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建立目标台账,落实整改责任等举措手段,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平台建设,畅通多元信访举报渠道,切实提升主责明确、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凝聚民心的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水平。

  二、突出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置、管理、督查、督办等六个方面存在看法不端正、研判不到位、分流不准时,处置不准时、不精准,监督不够务实、目标要求不实际、追责问责不够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针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整改,从精准开展信访举报工作、扎实规范办理信访举报、加大信访举报处置力度、仔细做好实名举报反馈工作、维护来访秩序、确保制度落实落地见效等六个方面着手,制定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化责任压力传导、落实责任担当、完善反馈工作要求等具体整改措施,边整治、边总结、边稳固,确保信访举报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对比整改状况

  〔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状况

  我镇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根据《通知》要求,仔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围绕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仔细查找问题,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漏项,不走过场。针对自查自纠中发觉的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能改的立行立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倒排工期改。同时,形成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工作机制,针对发觉的问题,围绕筛选、督办、审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信访举报处理工作制度,从源头上堵塞信访举报处理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漏洞,以专项整治的实际成效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二〕提高受理工作群众满意度

  我镇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旨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精确把握纪委检查机关受理范围,依纪依规推断举报问题性质,把检举控告受理好。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耐烦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简洁粗暴,一推了之。

  〔三〕深化和改良办理工作

  我镇严格根据规定程序和时限,准时、精确分流信访举报件。明确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群众反映剧烈信访件的处置,切实化解群众实际问题。要明确要求,强化责任;强化质效,对群众反映的每一项问题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强化督办,加大监督检查和通报力度;强化安全,进一步落实落细工作要求,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精准处置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

  我镇在受理办理环节,坚决整治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觉的有价值信息未能有效收集,信访举报研判不精准、录入信息不完善、分流缓慢等问题。在处置管理环节,坚决整治未根据规定准时处置,核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不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对发觉的涉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听之任之等问题。

  〔五〕加大催促检查力度

  我镇由纪委书记带队亲自督查,强化过程监督。坚决整治对群众反映剧烈、侵害群众利益等检举控告的交办流于形式,监督检查针对性不强、运用监督检查结果不充分、整改促进效果不明显,对跑风漏气、拖延不办、敷衍应付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重视、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六〕加强和规范交办督办工作。

  我镇根据《方案》要求,还需加强对交办督办件的跟踪、指导、督查,对问题调查不完好、不清晰、不到位的交办督办件提出补充调查建议,对办理进度缓慢的进行提示预警。要开展实地督查,准时发觉问题、指导解决,催促交办督办件按期办结。要仔细做好实名举报反馈答复工作,告知实名举报人信访件已受理,回复办理结果,并做好回复记录。

  〔七〕推动制度完善和落实。

  我镇对发觉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实行台账式管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提出坚持将制度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全过程,与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开展制度建设"回头看",发觉问题、堵塞漏洞。

  〔八〕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进展。

  我镇通过总结和运用整治工作中的好阅历好做法,深化规律性认识,用胜利阅历指导推动新的实践。通过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强化组织领导和催促指导,坚持开门搞整治,在动员群众参加、接受群众监督上下功夫,以专项整治工作实效取信于民。

  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3敬重的xx组长,各位领导:

  依据会议支配,现将xx纪委xx年以来信访举报工作及问题线索处置状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判指正。

  一、基本状况

  xx年以来,xx纪委监委共接收信访举报xx件〔次〕,其中业务范围外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xx件〔次〕〔含重复件xx件〔次〕〕;

  根据信访来源分,上级转交办xx件〔次〕、本级受理xx件〔次〕;

  对业务范围外xx件〔次〕信访举报已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对xx件〔次〕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进行四类处置,其中谈话函询x件、初步核实x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移交市纪委x件。综合监督执纪、政治巡察、信访举报和审计、扶贫等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共收到问题线索xx件〔含信访举报重复件xx件〕,去除重复件处置xx件,其中初步核实xx件,谈话函询x件,暂存待查x件。予以了结xx件,立案x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x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x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x人,撤销党内职务x人,留党察看一年6人,开除党籍x人,政务警告x人,政务记过x人,政务记大过x人,政务降级x人,开除公职x人,双重处分x人,免于处分x人,撤销案件x件,留置x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x人,正在办理6x件〔已立案尚未下达处分决定书x件,正在办理x〕。

  二、主要做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信访举报是群众参加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主要来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纳入全县大信访工作格局和各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来总体谋划和推动,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信访无小事"的观念,坚持抓早抓小,强化责任担当,层层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县纪委监委把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纳入县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划片包乡〔镇〕工作重要内容,建立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常委班子包片区、职能科室挂乡镇、业务室办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层层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有人管、催促跟踪有人抓,切实构建了全委参加、县乡共抓大格局。

  〔二〕归口受理、规范处置。一是畅通渠道。在大关纪检监察网设置链接全省xxx网络检举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县纪委信访室、x个乡镇纪委以及x个派驻机构举报电话并在"xx号码百事通"全登记,畅通县、乡、村〔社区〕信、访、网、电信访举报渠道,多渠道接收信访举报,坚持有访必接,有诉必办。二是严把关口。严格执行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件,依据反映问题性质和管辖权限,科学界定受理范围,切实把业务范围内的吸进来,把业务范围外的引出去。依托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信访举报子系统,根据上级转交办、领导交办、本机受理等信访分类建立台账,逐一梳理信访举报基本要素和反映问题进行登记,把好信访举报"级投递现象普遍存在,同一个内容大多从省到市再到县多级投递,如孙祥春来信反映涉法涉诉问题,从xx年以来已投递了x件,尽管已多次答复其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但其依旧我行我素。再一方面,群众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利益诉求问题,也折射出个别单位和一些党员干部对待群众诉求不主动作为,甚至推诿扯皮、看法粗暴,群众合理诉求不能得到准时解决继而上访的问题。

  〔二〕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现象仍旧突出。xx6年以来检举控告类重复举报达xx件〔次〕,占总量的x.x℅,有的信访举报已经核实过,但反映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而依旧举报,如xx反映xx涉嫌违纪问题。有的举报尽管已受理,但反映人为了引起重视反复举报,如x及其家人来信〔来访〕反映x所长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个月内投递了x件,还有x件在投递的路上,该信访件已作为问题线索正在初核中。

  〔三〕信访举报件核实难度增加。有的信访举报在动机上目的不纯,反映内容上道听途说、添油加醋,甚至捏造事实、无中生有,有的群众举报将个人利益诉求与干部违纪问题有意混淆、交织反映,认为可以更快更好解决利益诉求问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核实,且有的举报因为实行匿名形式,无法进行回复,以至于反复举报,增大了信访举报量,增加了工作本钱,造成资源浪费。

  〔四〕执纪审查力量较薄弱。监察体制改革完成以后,加大了执纪审查力量的配备,虽然设立6个纪检监察室,但一至四室仅配备x名干部,五室、六室至今无执纪审查人员,带来一些问题线索查处滞后,在案件办理中还需大量抽调人员参加,一旦办理大案要案,其它问题线索办理将无力推动。加之乡镇一级纪检干部流淌较快,且人少事多,因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专业性、程序性、法规性较强,肯定程度上影响了问题线索处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同时,人员素养有待提高,原纪委人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不熟识,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对党纪、党规不熟识,在办案中受到制约。

  四、下步工作准备

  〔一〕注重宣扬引导。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信访举报问题更多、涉及范围更广,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渠道、受理范围、管辖权限、信访举报法规制度和处理程序以及常见的不予受理事项的宣扬力度,严格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受理信访举报问题,耐烦细致做好对反映利益诉求、涉法涉诉类问题群众的沟通引导,引导群众依纪依规依法反映问题。进一步落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

  〔二〕强化沟通连接。进一步落实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下访、接访、约访工作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使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基层,主动与党委政府各部门做好沟通和连接工作,帮助群众疏通办理渠道,使群众根据职能分工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协助群众解决问题,坚决杜绝生、冷、硬和推脱等问题发生。

  〔三〕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依据省、市纪委支配部署,开展集中整治信访举报突出问题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抓紧抓实每个步骤,推动减存控增,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强化信访分析研判。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周小结、月汇总、季分析制度,强化对信访举报形势、重复举报、特地领域等专项信访信息的分析,把握信访动态,揭示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加大线索处置力度。健全线索处置机制,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仔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工作部署和要求,继续加大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反腐倡廉高压态势,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着力完善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连接机制,实现线索处置、执纪审查、依法调查与审查起诉顺畅连接,形成既协调协作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纪检干部业务培训,深化纪法连接、纪法贯通,提高依纪依规解决信访举报问题和线索处置的能力,提升工作质效。强化理论和业务学问学习,提升综合素养能力,加快机构整合、人员融合、工作磨合,形成运转高效、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汇报完毕!

篇三:纪检信访举报处置

  

  处理信访举报的根本方法

  处理信访举报的根本方法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以上包括:

  ⑴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⑸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⑹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

  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

  ⑻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补偿安置工作或有关保障措施不满;

  ⑼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

  ⑽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等问题;

  ⑾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

  ⑿交通事故、户口管理等问题。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处理信访举报的根本方法

  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问题线索的,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交相关领导审批。

  〔三〕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已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此类信访件单独造册登记,予以备案。

  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表达

  抓早抓小

  精神。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承办表》。将谈话函询信件转交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签名后交校纪委。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校纪委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掌握的最新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予以了结类的,校纪委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局部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校纪委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一〕接受当面举报,校纪委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被举报党支部、部门以及被举报人;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相关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领导审批。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应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

  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受理举报。

  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正在办理期间的举报事项,请勿重复举报、多头举报。

  3.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4.检举控告内容应该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对借检举控告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1.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澄清,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2.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对单位和党员干部在干净干事的前提下,在改革创新、担当干事的过程中出现的失败、失误或者轻微违纪问题,依纪依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通过实行容错减责免责,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1.网络:请登录赣州纪检监察网或关注

  清廉赣州QLGZ微信公众号,点击

  我要举报

  进入对应的举报专区。

  2.电话:拨打纪检监察机关0797-12388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3.来信:将信访举报材料以信件的方式邮寄给纪检监察机关。邮寄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赣州市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341000。

  4.来访:到赣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或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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