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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管理规定【优秀范文】

时间:2022-10-11 19:05: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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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管理规定【优秀范文】

 

 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xx 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北起商水交界,南至韩岭、李庄,西至阿深高速,东至大牛营。

  第二章

 城市规划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项目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住宅建设统一规划、成片建设,杜绝零星建设和前办后宅现象,逐步实现“工业项目进园区,居住项目进社区”。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工程设施,必须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因调整用地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必须按期拆迁。

 第八条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新建居住区建筑以 5-6层为宜,适当配建中高层。住宅间距按《居住区规范》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日照、抗震、防灾、卫生安全、视线、景观、绿化等要求。

 第九条 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少于 4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老区改建绿地率不少于 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25%;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少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 30%;红线宽度 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25%;小于 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 20%;广场绿地率不少于50%;街头绿地率不少于 65%。其它绿地建设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十条 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临街建筑后退不少于8—15 米,20—40 米道路临街建筑必须后退道路红线 3-10 米;20 米以下 15 米以上后退道路红线 3-5 米;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 8 米。商业建筑,交通要道或窗口地带的建筑

 物要预留足够的停车场或广场用地。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红线。

 第十一条 城区主次干道必须按规定预留环卫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已建成或者规划控制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堆土、埋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退出。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或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交通、影响毗邻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条件,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不经放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该建设工程属违章建设。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物造型应新颖、多元、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外墙装饰杜绝大面积使用面砖、瓷片,应逐步推广新工艺,使用新型装饰材料,影响城市景观的老建筑要按规划逐步改造。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一书两证”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越权审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审批文件无效。凡未取得“一书两证”或擅自改变“一书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视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的,按违章建设处理,对违章建设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

 (一)凡投资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 (二)凡涉及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五)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二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进行安全

 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 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入口处设置工程公告和现场总平面图,高层和毗邻主要街道的建筑工程采用密目网全封闭,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七 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不合格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结构方案的施工图纸,限期修改,重新报审。

 第二十九 条对违反规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违反规定分包转包工程或指定承包单位或强揽工程及其它行为,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xx 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土地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征收土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上报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为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市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征收中的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按规定程序进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兑付,青苗补偿按一季产值计算。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执行。各种补偿、补助费标准的调整,必须依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据实清点,清点结果由相关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认可。地上附着物拆迁和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坚决杜绝在拟征土地上乱建房屋、种植花草树木或挖塘、取土等行为。对于在建设用地批复下达前和征地情况书面告知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维护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耕地的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十五条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在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其它的安置途径,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制度。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土地收入、用地单位预缴的土地出让金定金和其他可用资

 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及各项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收支必须实行会签制度(使用单位提出,主管市长初签,市长终审)。在市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封闭运作,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十七条 对无理阻挠、刁难、妨碍土地征收工作的,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对拒不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的范围和数量。划拨供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愿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按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以经营性为目的的事业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已有划拨用地的单位,不再划拨供地。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确因编制、人员增加,需要扩大或置换办公用地的,要交回原有土地并重新申请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办公用地的面积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地指标。严禁将办公用地建家属楼或化整为零分割为个人住宅。

 第四十条 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要严格控制用地数量。

 第四十一条 划拨供地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供地只收取土地取得费,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费、土地报批费用、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征收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协议供地范围。商业、旅游、娱乐、

 商品住宅等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供地。

 第四十三条 可以继续实行协议供地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工业项目用地; (二)经市政府讨论认定为能够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项目、特殊情况用地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三)部分事业单位用地; 第四十四条 虽符合协议供地条件,但同一宗土地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有使用土地意向的,不得协议供地,应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均要代征、代供相邻道路用地,代征用地的地价按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成本价计算。

 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居民的个人居住用地和不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农户宅基地一律停止审批。

 第四十六条 企业已取得的划拨用地要依法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法定的两种方式由用地者选择, 一是实行租赁制,按项政〔2000〕7 号文件规定缴纳年租金; 二是补办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的 4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划拨土地已经改变或需要改变用途的,要按上述两种方式的规定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四十七条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需要政府收回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价款的 60%用于安置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生活,40%作为政府的土地收益。

 第四十八条 不准私自买卖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到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办理手续;不准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联营联建或集资建房;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按土地法规处罚,并补缴土地出让金;闲置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国有土地,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十九条 做好旧城改造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对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土地,政府实施垄断、区域控制,对存在低矮、破旧建筑物、构筑物的旧城区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开发,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回或收购土地,纳入储备,适时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第五十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为财政收入,财政部门为土地收入设立专门帐户,所有土地收入必须入此帐户,国土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征收土地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章

 城市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临城市出入口、交通干道和广场、游园的雕塑、小品建筑、围墙、大门及绿化方案,须经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组审核,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五十二条 所有路名牌、公交站亭、公共信息栏、报刊亭、

 警亭、移动公厕、垃圾箱、高压箱、交换箱体必须进行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景观效果审批。

 第五十三条 临街建筑要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五十四条 迎宾大道、人民路、莲花西路、建设路、北苑路、湖滨路、青年路、西大街及 106 国道城区段、东大街、交通路、团结路、莲花大道、环城路等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应当安装彩灯、轮廊灯或射灯。要坚持每晚开灯:春冬两季 18 点至 5点,夏秋两季 20 点至 5 点。

 第五十五条 临街的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商店、居民住户等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五包”(包环境卫生整洁、包维护市政设施、包管护花草树木、包停放车辆有序、包清洗小广告)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在市区(含穿越市区的国道、省道)内运行的交通运输车辆,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液体、散装的货运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热电公司运输煤和煤灰的车辆,途径环城路至工业路北段,运输时间为 19 点至 7 点。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按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按指定位置、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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