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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稳管理办法(2022年)

时间:2022-10-12 16:4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维稳管理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信访维稳管理办法(2022年)

 

 信访维稳管理办法

  信访维稳工作管理办法

 为习惯新形势下集团改革进展与稳固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维稳工作水平与实效,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化解矛盾纠纷、营造与谐氛围,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XX 省信访条例》,结合公司信访维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减少与化解群众非正常上访为重点,操纵信访维稳事态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大控源治本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为公司稳固进展服务。

 二、工作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信访维稳工作的方针。注重预防,加强排查;畅通渠道,正确引导;加强联动,积极调处。

 第二条信访维稳工作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第一条信访维稳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公司办公室是牵头办理系统内来信来访、处理维稳应急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1、凡上级机关转来分公司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公司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与答复。有关科室受理办公室转交的信访问题,需将承办或者答复意见及时反馈办公室。

 2、属于业务性的群众来信来访,由各有关职能科室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办公室备案。

 3、重大问题由办公室随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进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分管领导视情况安排向公司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或者上级信访维稳部门进行专题汇报,认真听取指导意见并积极采取调处措施。

 第二条各涉访涉稳部门应随时熟悉与掌握信访维稳动态,综合分析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

 第三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明确主管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健全信访维稳工作机制,设立信访维稳工作台账,确保信访维稳工作规范有序到位。

 四、工作程序第一条接访

 1、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接访部门应要求其载明姓名、住址与请求、事实、理由等。信访人使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明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且使用走访形式的,应要求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2、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分公司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接

 访人员要做到当日登记移转,无特殊情况不得拖延。对不属于分公司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诉求。

 第二条送阅、批转与查处

 1、凡属由公司办理或者督促办理的问题,由办公室登记分类,凡重要来信、来访与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报分管领导阅批,按分管领导阅批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重要来信来访负责催办。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报综治维稳领导小组或者分公司党委研究处理。

 2、信访人确需使用走访形式的,办公室协助有关负责人做好接访与约访工作;

 3、对来信来访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与处理结果应在信访处置登记表上记录,并由承办科室经办人员与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上级要求上报结果的应直接派人或者责成有关科室查处。

 第三条报结

 1、查处结果经确认后应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答复通常使用书面形式,业务类问题由有关职能科室负责答复,需多个科

 室协调的问题归口办公室提出答复意见,报分管领导书面签署后方可发出。

 2、承办科室估计信访人对答复可能不服,在发送书面答复时应知会办公室,尽可能同时邀请信访人工作或者者居住地所属社区综治维稳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协调会,最大限度防控矛盾升级。

 3、信访人明确表示对答复不服或者者承办科室估计信访人不服并可能导致事态升级时,办公室应及时将信访维稳事项的前因后果向上级单位与当地综治维稳主管单位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做好专项维稳应急预案。必要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申请三级终结。

 4、信访维稳事项报结之后,与之有关的全部资料应汇编整理并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第一条严格执行党与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诉求,全面询问其举报内容或者申诉理由,认真记录,如实反映,同时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与群众思想疏导工作。

 第三条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接访人员务必按照信访工作

 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填写信访处置登记表。要保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利,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信访问题泄露给无关人员或者单位,一经发现,务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第四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应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妥善处理:

 1、对反映通常问题的,办公室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返,通常 1 周内处理完毕;需转交各科室办理的问题,应从接收之日起 1-2 日内转交给有关科室。

 2、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分管领导阅示。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3、对疑难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办公室应与有关科室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疑难问题应向来信来访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口头或者书面答复时限通常不得超过 1 个月。

 4、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者过激行为应说服教育,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与信访工作制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第五条切实处理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同时应注意分析与发现群众来信来访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根据。

 六、建立完善重大决策维稳风险评估机制

 第一条积极探索重大决策维稳风险评估机制,以实现科学进展、保障与谐稳固为目标,促进决策科学化,从源头上防控非正常信访维稳事件发生。第二条在制定重大政策、审批重大事项、实施重大项目与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时,应深入开展信访稳固风险前置评估。在作出决策前,承办科室应会同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充分分析与预测维稳风险,在提交决策时提出风险评估意见,与应对措施或者预案,决策后予以严格落实,实现维稳关口前移。

 第三条重大决策维稳风险评估包含:

 1、合法性。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与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2、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职工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各方,会不可能给职工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者对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可能引发不一致单位、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与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保护了所涉及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与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者救助是否公平合理及时。

 3、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与进展水平相习惯,决策事项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有关配套措施是否通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与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

 是否充分考虑了职工群众的同意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的支持。

 4、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可能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与其他影响社会稳固的问题。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固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与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措施与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与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四条重大决策维稳风险处置。通过维稳风险评估论证,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稳固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风险等级。凡是决策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者提出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能够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有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七、非正常上访维稳工作程序

 第一条办公室与涉访涉稳事项有关的部门应共同保护信访秩序,依法保护信访场所、办公场所的工作秩序。第二条发生 3人以上群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者其他非正常上访事件时,办公室负责启动《XX 县区盐业分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分公司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单位、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及时赶到事发现场,

 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办公室可通知社区综治维稳工作人员到场,依法采取疏导或者强制措施劝返。

 八、信访维稳工作首问负责制与失职追究

 第一条凡来电来访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规定的要求处理来信来访。

 第二条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条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登记、转办、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进行批判并要求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或者处置失当,造成不稳固因素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与有关领导视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公司将信访综治维稳工作纳入年终班子考核体系。

 九、附则

 第一条各县市分公司的信访维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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