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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做好办信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办信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办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指导,以“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保护信访秩序”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信访为民,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
二、工作职责与受信范围
负责办理国家、省、市信访局与中央、省、市有关部委办局转交的来信;国内群众与境外人士写给本级党委、政府及其要紧领导同志个人、信访部门的来信;给其他领导的来信,分别不一致情况,要求信访部门受理的,按其要求,没有要求的,由本人阅处;综合分析来信信息,向领导同志反映群众来信的重要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来信情况。
三、工作程序
1、收拆、装订、盖章
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注意保持封面与内容的完整。在来信首页的右上角盖收信章。
2、登记
要认真阅读,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及时登记原信基本情况,如来信人的基本情况、信件的来源、信访基本领实理由等,填写《人民来信处理情况表》(格式附后),确保基本数据准确完整。
各单位在收到信件后,不论其来源,也不论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一律予以登记。下列情况除外:(1)一信多投的来信,以月计算,不管多少件,每月只登记一件;(2)模糊不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信、精神病信;(3)涉法涉诉的来信告知后第二次来信;已复查复核确定无理的来信告知后第二次来信;
3、决定是否受理
各单位在收到信件后,由信访部门负责,送分管领导阅批,关于上级交办件,送党政要紧领导阅批。按照领导批示,由信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并在收到信件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论是否受理都务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关于上级转交的来信,务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报市信访局。
“收到信件之日”的参照日期为。通过邮局邮寄的信件以邮件到达之日的邮戳日期为准,机关部门以收到来信加盖收信章的日期为准。
(1)关于受理的来信事项,出具“受理告知单”。
(2)关于不予受理的来信事项,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关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除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3)关于不再受理的来信事项,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4、办理、复信
各单位应当自来信事项受理之日起 60 天内进行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要紧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来信人延长理由。办结后将处理意见(格式附后)经分管领导同意,书面答复来信人,答复意见须加盖单位公章。送达方式原则上为派人直接送达,并要求信访人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者捺印(回执格式附后)。
根据苏发[2003]26 号文件精神,关于国家、省、市领导同志批办的交办信件,领导批给谁,就由谁负责指导、组织办理、审核把关,在办理情况的汇报上务必有领导同志的签字。
市信访局对重要来信进行交办,原则上,关于上级的交办信,以交办函的形式进行交办;关于本级的交办信,以信访事项交办单的形式进行交办。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报结,按期反馈率年末务必达到 100%。
5、复查
来信人对来信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在有效的时间内向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市政府指定有关职能部门受理,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6、归档
应妥善保管《人民来信处理情况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送达回执》等资料。年底要及时归档,做到材料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与利用。
四、有关事项
1、关于 3 封以上重复信、2 封以上重复联名信,各单位应主动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市信访局办信科。
2、对已被认定的无理信,或者者已处理终结的信件,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者理由的,可不再受理。
3、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可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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