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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全文)

时间:2022-10-21 11:25: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全文)

 

 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

 证据收集与运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丁猛贪污贿赂案件往往具有被调查人智商较高、反调查能力强,对被调查人讯问难度大等特殊性。就证据方面而言,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证据种类少,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很重要;言词证据多,证据的稳定性差;获取证据的手段、措施少,因此该类案件证据收集工作更显重要。本人结合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的工作实践,总结出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收集“三步走”工作方法。

 第一步 明确取证工作目标,找准取证工作的切入点 面对一个案件,收集证据的首要任务是解决需要证明什么的问题。这就要求调查人员有明确的取证工作目标,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证据都收集,到最后收集到的证据中有价值的很少。其次是要注意找准证据收集的切入点,这对抓住证据收集的重点和主要内容、主要方向将起到关键的作用。切入点的选取因案而异,重要的是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如从“人”的层面,充分掌握被调查人的社会阅历、文化层次、家庭背景、履历情况、工作性质、爱好、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等;从“事”的层面,广泛收集相关信息,摸清有无知情人举报,有无重要证据暴露,单位中有无对立面等,了解案件暴露的深层原因。做好战略储备之后,在由“人”及“事”的调查中,选取被调查人心理防线最薄弱的事实(如性格上难以抵抗、不愿抵抗的事实)、已经广泛暴露的事实(如单位对立面、行贿人暴露的事实)等不同切入点,同时理清向纵深发展的总体指导思路,使证据收集始终有目的地进行。

 第二步 围绕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各种证据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须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重点要围绕“职务”“职

 权”这一范畴收集主体方面的证据。

 (二)犯罪主观万面的证据。贪污贿峂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一般且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要重点围绕主观上的“谋取利益”和“占有利益”收集证据。具体包括目的和动机方面的证据。

 (三)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如贪污罪)或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受贿罪)。因此,收集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就是收集财产所有权属性方面的证据。

 (四)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贪污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要重点突出两个方面。一是要突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重点。因为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犯罪行为。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所任职务的权力范围方面的证据和能够证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与所任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二是要突出已经实际占有赃款赃物这一重点。无论是贪污犯罪还是受贿犯罪,大多数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赃款赃物。因此必须收集赃款赃物来源(是行为人侵吞的还是他人贿赂的)、现状(物品的数量、特征、性能等状况)、去向(是存入银行还是用于购物等)等方面的证据。

 围绕四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首先驼哆区分罪与非罪、界定此罪与彼罪,解伏好案件的定性问题。例如,通过对犯罪王体方面的证据收集如果能够证明被调查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很快地确定不能构成需有国家工作人员子份才能构成的贪污贿赂犯罪。其次,围绕四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有利于尽快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下一阶段进展方向,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步增强证据审查意识,全面完善证据链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对证据的审査意识不强,对一份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达到案件的要求、收集到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什么事实缺乏审查,习惯在调查结

 束后直接“一锅端”地交由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待审理部门审理后认为有些证据需要补充收集时,证据却因事过境迁发生变化,难以补充收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过程实际上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这两个方面进行循环往复的一个过程,边收集证据边审查证据,在审查中发现证据有收集不到位或有问题的,再收集、再审查。通过证据收集、审查的循环往复,最终使所收集到的证据达到定案要求,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因此,办案人员在调査中要兼顾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在实践中可以分三个层次对证据进行审查完善。

 第一层次是要按照单个的证据种类进行审查,完善每项证据的证明力。如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这一证据,办案人自己应先审查其证明力如何,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要求。例如,对贪污罪中的被调查人供述与辩解这一笔录证据,要审查是否包含了以下讯问内容:(1)犯罪主体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单位的性质、部门、职务、职权以及任职时间;(2)犯罪主观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和过程:(3)犯罪客观方面,是否讯问了被调查人实施贪污的时间、地点、次数,贪污的数额,贪污公款的来源、手段、形式、去向以及用途等。在本层次的证据审查过程中,对需要排除的证据要及时依法予以排除,对需要补强的及时补强,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证据审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层次是按照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整体审查,完善每一组证据的证明力。如,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这一组的证据包括:(1)书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书、委托书、合同、档案证明以及证明犯罪主体所在单位性质的书证;(2)证人证言: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或委托以及知情人的证人证言;(3)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被调查人对本人的职务或履行职务的供述。要把收集到的所有证据,按照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整理,并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组合证据,

 证明犯罪事实。

 第三层次是围绕证据的“八何”要素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所谓“八何”要素就是:整个案件证据体系必须能系统地回答犯罪行为系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何种行为、造成何种危害后果,应受刑法何种处罚。要按照“八何”的基本要素,将有关犯罪事实加以整合、排列,进一步审查证据是否形成了一个具有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的完整行为链条,并做到了环环相扣。如果有一个环节还不完整或有疑问,就说明证据链薄弱,还需要继续收集,直到确凿无疑、真实可信为止。

 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对证据的审查主要是解决好证据的确实性问题,而第三层次对证据的审查主要是解决好证据的充分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要特别注意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一些案件往往由于细节方面的证据收集不到位,导致一些特殊情节的一致性无法印证,而使案件“夹生”。如,关于受贿罪,要做到所收集到的证据相互印证,并且能与当时时间、地点、当地的环境、位置一致。针对每一起案件,都要注重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把各相关证据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

 应当指出的是,证据收集“三步走”方法是一个辩证的整体思路,不能简单割裂。三个步骤相互之间既是逐步深入、循序渐进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一方面,第一步是证据收集工作的基础,只有第一步切实做好了,才能向第二步和第三步发展、深入、上升。另一方面,“三步走”在实践中不是一成不变的,三步之间应因情因势,不断调整,适时变化,循环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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